德國法律:沒有休完的假可換成工資嗎?

諸葛林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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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3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諸葛林德國報導)德國法律規定,僱主一年最少要給僱員24個工作日的休假,星期六也算在工作日內。一些行業的休假時間還要更多。如果員工自願放棄休假,或者實際休假天數比允許休假的天數少,那麼沒有休完的假是否可以要求老闆用工資的形式補發呢?

答案是不行的。德國法律在這方面的規定很嚴格,有時候甚至是有些不近人情:如果過了時間期限,那麼沒有休完的假,既不能在第二年要求補上,也不能換成工資,就只能當成給公司的無償奉獻了。

唯一的例外是,如果工作合同結束了,不管是員工辭職也好,還是員工被辭退也好,如果在員工離開公司之前還有沒有休完的假,那麼員工可以要求用工資形式支付。但是在這個情況下,也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已經把所有的時間都用來休假了,還是無法休完假,才能用錢支付。

比如員工將在30天後離職,他還有20天的假要休,那麼他應該從離職前的30天裡拿出20天休假,而不能繼續工作30天。只有在需要休假的天數超出最後剩下天數的時候,才能得到休假費。比如10天後就要離職,員工卻還有20天的假期,那麼就應該休假10天,老闆再給10天的休假費。

還有一個關於休假的小建議:如果您在休假期間生病了,那麼應該請醫生開病假條,生病的這些天就不算休假,之後還能要求補休。雖然德國法律沒有規定病假條必須在甚麼時間期限之前交給老闆,但是為了避免老闆起疑心,最好在開始重新上班後儘快把假條上交給老闆。

(責任編輯: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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