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民持假護照入境芬蘭 最高法庭宣佈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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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4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李婉文芬蘭報導)芬蘭最高法庭近期宣佈一名持假護照入境芬蘭的阿富汗難民不能以偽造文書罪判刑。

據芬蘭媒體報導,最高法庭是根據日內瓦難民協議第31條而作出該判決的。日內瓦難民協議第31條規定,如果一難民在其出發國會受到生命威脅,該難民以非法手段進入某國後,該國政府不能對其作出懲罰。但是,該條也明確提出,以非法手段入境的難民應該及時告知有關部門。於2010年持假護照進入芬蘭的阿富汗難民沒有通知芬蘭相關部門他的護照並不真實。萬塔地區法庭在2011年初對其以偽造文書罪判處45天監禁並緩期執行的判決。隨後,赫爾辛基上訴法庭在基於日內瓦協議的基礎上駁回了萬塔地區法庭的判決。芬蘭最高法庭裁定,該阿富汗難民使用假護照入境雖是事實,但是他一進入芬蘭就符合日內瓦難民協議第31條規定的受保護條件。

據悉,這名年輕阿富汗難民在2010年8月經由赫爾辛基機場入境。在來到芬蘭之前,他經過了迪拜、埃及、塞浦路斯和德國。該阿富汗難民當時持有的是從人販手中獲得的假英國護照。在入境芬蘭之後,他停留了6天,隨後準備飛往加拿大並且從加拿大最終飛抵英國,他計劃在英國申請難民身份。當他再次準備從赫爾辛基萬塔機場飛往加拿大多倫多時,赫爾辛基邊境護照檢查出該阿富汗人使用的是假護照並且將其扣留。在芬蘭他申請了難民身份。另據芬蘭最高法庭的解釋,根據聯合國難民署(UNHCR)的難民身份手冊定義,據難民協議規定,一個人只需符合成為難民的條件就可以稱作難民,獲得難民身份不是唯一的難民承認條件。該阿富汗難民據悉曾遭受塔利班游擊隊的迫害。

(責任編輯: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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