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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海外被害死亡 遺屬可領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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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3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因故意行為被害死亡,遺屬得依法請領扶助金。

另外,現行法令規定,被害人遺屬申請被害補償金應扣除社會保險、損害賠償或其他金錢給付。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補償金核定不受社會保險影響。

按現行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因犯罪受害,無法申請補償。三讀通過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因他人故意行為,在民國100年12月9日以後死亡,且被害人在台灣設有戶籍,沒有遷出國外登記,也沒遭犯罪通緝者,可以請領扶助金,扶助金總額為新台幣20萬元。

三讀條文公告施行後,101年1月在日本遭台籍張姓男學生殺害的2名台籍女學生遺屬,可依法請領扶助金。

此外,鑑於現行被害人家屬申請殯葬補助常受阻,院會也通過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丁守中提案,明訂被害人家屬申請殯葬費於20萬元內者,可不檢具憑證,即逕行核准,並優先於其他申請項目核發。

三讀條文也規定,相關機關、駐外單位應主動告知犯罪被害人保護及扶助對象;媒體報導犯罪案件或製作相關節目時,應注意被害人及遺屬名譽及隱私,若有錯誤報導應更正且應負相關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已施行多年,法務部應全盤檢討修法,並於今年9月1日前送交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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