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土地侵權 湖南石溪嶺村面臨失去山嶺

投書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大慶坪鄉石溪嶺村村民

【大紀元2013年05月10日訊】湖南永州零陵區政府調糾辦將有權林地劃給無證村民激發民憤引起了國際社會關注。

一、無山林權證村民侵權引起的糾紛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大慶坪鄉石溪嶺村第三、四組有一塊名為油家嶺鬼仔石山約80餘畝的林地,與大慶坪村第五組相鄰,自古以來屬於石溪嶺村三、四組集體所有。1982年政府頒發的1477號山林權證確認其所有權。2006年8月,大慶坪鄉大慶坪村第五組村民唐步雲父子,擅自將油家嶺鬼仔石山屬於石溪村兩組公路邊的林地賣給其他村民建房,石溪嶺村民發現後並出面阻止。引發糾紛後,永州市零陵區政府調處糾紛辦公室處理此事時,競然違背法律且濫用職權,將石溪嶺村兩組上述80多畝集體山地劃給唐步雲等人。

二、法院一、二審撤銷調糾辦處理決定的判決

經永州市政府復議和零陵區法院審理,認定唐步雲及大慶坪村對油家嶺鬼仔石山所爭執的山嶺無任何合法有效證據,其提供的9件憑證被法庭否定。2009年8月30日零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09)零林行字第8號】行政判決,撤銷了零陵區調糾辦【(2008)第20號行政處理決定】,判定調糾辦重新作出處理決定。調糾辦提起上訴, 2009年10月16日經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第28號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調糾辦不服判決一再違法作出相同處理決定

零陵區調糾辦漠視人民法院判決,違反《行政復議法》第28條(四)項和《行政訴訟法》第55條:「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和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強制性法律規定,在法院一、二審判決撤銷其行政處理決定,要求其重新作出決定後,三次重複作出與原被撤銷的行政處理決定的事實、證據、理由、結果都相同的處理決定。最後零陵區人民法院2012年9月12日屈從政府的行政權力,作出了【(2011)零林行初字第2號】行政判決,導致同一事實、同一案件,前判撤銷、後判維持的亂象,產生前後截然相反的判決結果,形成自己否定自己已生效的判決的荒謬鬧劇。

四、調糾辦在整個糾紛處理中的違法侵權不可思議

1、混淆案件性質。本案本是侵權糾紛,應依《土地管理法》和《特權法》相關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作民事侵權處理,而調糾辦不查明原因作權屬爭議的行政案件處理。超越了法院的司法權。權屬糾紛是指爭議雙方都沒有取得所有權和使用權證明或雙方都在實際佔有和使用,但該案的被告人唐步雲沒有合法有效的證據,僅憑曾在石溪嶺第三、四兩組山嶺內未經山主許可搶造零星樹木和採掘一些山石,就斷定唐步雲實施了管業,接受其申請給予立案,說成權屬爭議糾紛,更為謊謬的將石溪嶺組合法有效的山林權證加以撤銷,把石溪嶺組大片的山嶺劃歸給無任何有效證據的唐步雲父子。

2、無視土地法規。調糾辦負責人將唐步雲私自出賣石溪嶺村集體土地給他村居民建房的違法行為,美化為實施管業的行為,屬於土地「轉讓」。權益受侵民眾認為,零陵區政府調糾辦公務員鼓勵村民違法出賣土地,這些所謂的調糾人員,連憲法和土地法規嚴厲禁止土地買賣的規定都搞不清,如何承擔調糾重任?

3、替唐步雲歪曲事實,拼湊證據。調糾辦把唐步雲提供的只有一分面積,又無四至界線的「秋花梨樹山」(土地房產證登記的)任意從北移到南,從石溪嶺兩組山之外移到紛爭的山嶺之內,將一分地擴大為30畝,把本無四至界線的卻為之虛構四至。

4、煽動周邊村組群眾,製造糾紛,激化矛盾。石溪嶺所有的該山嶺,政府頒有林權證,從土改、四固定等土地制度變更一直歸石溪嶺自然村所有,歷經葬墳、取石、放牧禁山等活動,來源正當,權屬合法。在唐步雲未盜賣林地之前與周邊村級素來無爭議,但調糾辦聽憑唐步雲隻言片語,並以該土地為誘餌,廣泛誘指周邊村組參與爭議糾紛,要求瓜分這塊土地。還替其收集零星分散的土地改革時的房地產證和林權證書。事實上,有些村組群眾瞭解此情後,根本未到庭參加訴訟活動,可見調糾辦的枉費心機。

5、不依法律,不要事實,不憑證據,隨心所欲,濫用職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已經依法取得的山林、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證,受法律保護,具有排他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所有權證是處理權屬的法律依據,而調糾辦的人確於此而不顧,他們卻以唐步雲提供的本組內所謂的「分山合約」、「山林搭配」表為依據,顛倒是非否定石溪嶺村的合法有效的山林權證,並對當事人不平等對待不一視同仁,包庇一方壓一方,成為唐步雲的代言人,嚴重損害了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職能和聲譽。

6、虛構證據。1)將石溪嶺組村的1477號山林證塗改為1472號,意欲使石溪嶺村民在檔案館查不到存根,以便推斷否定石溪嶺村的山林權證;2) 將前後頁不一致,內容不同,主體不符,單方參與製作的「國土祥查界線認定書」作為確權的依據,否定了法定的山林權證;3)將本無四至的秋花梨樹山挖空心思地進行虛構四至,把僅有一分面積的土地,擴大為數百倍,以使其涵蓋紛爭的山嶺;4)甚至以民國當年與現爭執山嶺不搭界的一片山地買賣契約,張冠李戴,以圖證明其歷史上擁有該爭執山嶺;5)將唐步雲不聽勸阻,強行在石溪嶺山地範圍內造零星林木和盜賣石溪嶺集體土地的行為,說成是行使管業行為。綜上所述,零陵區政府調糾辦的行政處理是一件十足的違法行為,因此,市政府復議時給予撤銷,區人民法院一、二審判決時亦給予撤銷,依法判令限二個月內重新作出處理決定,但零陵區政府調糾辦依然我行我素,無視法律,濫用職權,打算重新處理時依然按照原來錯誤的處理決定照葫蘆畫瓢,與法律對著幹,與司法對抗,以行政壓司法,以官壓民,人為製造社會不穩定因素。

五、枉法處理導致民怨沸騰、矛盾激化,製造社會不穩定因素

一樁明顯的土地侵權事件,由於零陵調糾辦的枉法決定,導致有山林權證的石溪嶺村民反而面臨失去山嶺,這種違反法理、缺失公正、顛倒是非的行政惡果,人為且極大地刺激了石溪嶺村村民的情緒,點燃抗爭的怒火。從2006年開始,石溪嶺村300多村民分期分批上訪,他們到零陵,永州,長沙,北京陳訴冤情。目前石溪嶺村的山嶺被侵權事件已經引起了國際媒體的關注,2012年9月14日維權網對此案作了報導,與此同時,國內維權人士唐荊陵、李原風、王德邦等人曾到永州採訪,有關專家認為這種將有山林權證的土地劃歸無權村民的枉法行徑,反映出當前以權代法、違法侵權、社會動盪來自於行政不公的嚴酷現實。

據悉,維權網正以石溪嶺村山嶺糾紛為典型案例,計劃於2013年上半年在永州召開「權力與司法改革研討會」。特邀研究中國土地問題及法治建設的教授秦暉、賀衛方、胡星斗、于建嶸、張千帆等50名專家學者參加會議,同時邀請自由亞洲、《南華早報》、美國之音、中央社、美聯社等媒體跟蹤報導。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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