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縣公安局接到報案 不出警 不立案 不偵查 違反《刑事訴訟法》

控告狀:請求依照法律立案 查明我兒真正死因

控告人: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區臥龍鎮 許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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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5月05日訊】控告人:許萬英,女,72歲,漢族,住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臥龍鎮譚莊村六組(系受害人廖學軍之母)。
被控告人:南漳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李廟派出所)
被控告人:襄陽市公安局、襄城區公安分局

控告人事由:

我兒廖學軍被害死亡一案。被控告人南漳縣公安局接到報案,不出警、不立案、不偵查,違反《刑事訴訟法》第86、89、90條不詢問犯罪嫌疑人、不詢問證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3條、97條規定,不勘察現場,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對死因不明的屍體不解剖、不鑑定違反第104條、109條規定,不搜查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南漳縣公安局9年後才進行調查,詢問證人,編造意外溺水死亡,仍不立案,包庇縱容犯罪份子,使犯罪份子逍遙法外,觸犯《刑法》第307條、第310條、第399條規定。

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區臥龍鎮譚莊村六組許萬英,請求依照法律有關規定立案、偵查、查明兒子廖學軍死亡的真正原因。 (投書人提供)

控告人請求:

1、依照法律有關規定立案、偵查、查明廖學軍死亡的真正原因。
2、依法將罪犯緝拿歸案
3、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4、賠償給控告人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事實與理由:

1986年高文保的弟弟高文才搶佔我家宅基地,還打了我家老小、高文保老婆也打過我多次,之後我多次找各級部門都不管,因為都有他們的親戚,所以問題得不到解決。

1990年7月6日我小兒子廖學軍在山上放牛,高文才的老婆陳小菊在我家菜地摘瓜,我兒子看見,陳小菊把菜瓜扔到芝麻地裡後,就和丈夫高文才把我兒子打得昏倒在地。(有1990年7月6日劉峰證明陳小菊打廖學軍為證)、(有1990年10月11日劉潔證明陳小菊打廖學軍為證)、(有1990年10月11日謝竄證明陳小菊打廖學軍為證)、(有1990年10月11日夢名雲證明陳小菊打廖學軍為證)。經高文才的姐姐高文英和嫂子王心秀看到在山底下喊,他們才停手,否則就要被打死,看到兒子傷勢嚴重,陳小菊才去找醫生給廖學軍打了一針,之後我拉兒子去村、鎮、派出所都不管,因為到處都有他的親戚。後來碰到人大主席徐中治,才和我一起把兒子送到醫院搶救三天才略有好轉,我要求法醫鑑定不給鑑定,找縣委許書記他讓縣委曾主任給解決,他讓高文才給我兒子出了120元醫療費,就此他們懷恨在心。

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區臥龍鎮譚莊村六組許萬英,請求依照法律有關規定立案、偵查、查明兒子廖學軍死亡的真正原因。 (投書人提供)

1992年,我兒子廖學軍在襄陽賓館學習候車。1994年6月2日趙襄保以修車為名,指派楊吉雄開車,王改華、范波將廖學軍騙到南漳縣李廟村魚泉河邊,把車停在距河邊一里之外(有2003年8月28日李廟派出所民警詢問人李勇,記錄人李順旭,被詢問人余祖國詢問筆錄和2004年1月8日南漳縣公安局民警許天宏、記錄員王學軍、被詢問人余祖國的詢問筆錄。1994年農曆6月2日下午約兩點鐘,我在魚泉河旁邊責任田里鋤草(責任田種的玉米,玉米桿約1米高),當時有三個外地人從我責任田邊魚泉河裡洗澡,當時因玉米桿高,我在玉米地中間鋤草,估計他們沒看見我,我家責任田離他們洗澡處20米遠,他們三人其中一個約30多歲,另兩個男人約20多歲左右,他們三個人下河後約半個多鐘頭的樣子,我見歲數大的那個人和其中一個年青人從我田邊上公路(305省道)到宋家嘴處(距他們洗澡處約1里路),我看見那裏停了一輛140車,過了約20分鐘,那兩人來到我鋤草的地方,喊我說:「老頭兒,給我們找根繩子」,我問他們找繩子搞啥子,那個數歲大一點的人說:「河裡淹死了一個娃子,不得起來了,找根繩子拴到他拉起來」,這樣余良秀去喊人了,我就把繩子拿去了,那兩個人就在岸邊,看樣子害怕的很,說話有點抖,我當時問他們兩人怎麼沒救那個男的呢?那個數歲大的人說:「我們沒有拉住他」,這時本組的刁申志(男,38歲)、陳青明(43歲)、曾化友(男,41歲)、曾化民(34歲)等人來了開始打撈,我就走了,我妻子在那看。我繼續在鋤草,他們把淹死的人撈起來後,放在宋家嘴他們停車的地方,第二天下午才拉走為證。(有1994年6月3日廖新德證明在給廖學軍穿衣服時看到其前胸、背部、腿部有傷為證);(有1994年6月3日李付金在給廖學軍穿衣服時看到前胸、後背、腿都有傷等為證)。事後范波才回到修車老闆趙襄保家裏喊:「開門」隨即昏倒在趙襄保家門口,趙襄保不在,其老婆打開門,見范波昏倒在地上,慌忙把范波扶起來後問「范波,咋回事」,范波說:「不要讓張繼紅(張繼紅是我外孫女婿)曉得小廖死了」樓下乘涼人聽見了,就喊張繼紅:「你老婊出事了,范波回來喊老闆」,張繼紅就去找趙襄保,但是一夜都沒有見到趙襄保,趙襄保做賊心虛外逃了。事發後,連報三次,南漳縣公安局都不出警、不立案、不偵查(有2006年4月14日要求南漳縣公安局出據報警記錄單為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86條公安機關對於報案都應當接受,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報案人。對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第89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進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第90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不查找、不詢問犯罪嫌疑人楊吉雄、范波。南漳縣公安局政法書記周建成說:「查不到楊吉雄這個人」,控告人20天就查到了楊吉雄的住址和車牌號(有楊吉雄駕駛證為證),刑警隊的人見到楊吉雄也沒逮捕他,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3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們陳述有罪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們提出問題。第97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不勘查現場違反101條偵查人員對於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對死因不明的屍體不解剖、不鑑定違反第104條對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家屬到場。第109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因上訪許萬英被非法法制教育3個月的證明(投書人提供)

為了查明兒子廖學軍死亡的真正原因,使犯罪份子緝拿歸案,繩之以法,遭到地方政府的打擊與迫害(有2007年5月28日襄城公(法)執通字(2007)第112號治安拘留執行期滿通知書為證);(有2006年7月25日襄城公襄城法執字(2006)第00380號治安拘留執行期滿通知書為證;(有2006年7月15日襄城公行決字(2006)第00410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為證),觸犯《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地方政府、信訪部門弄虛作假(有襄城集處辦(2006)1號文件關於許萬英進京上訪事件的通報為證);(有襄政法(2004)6號上訪案件交辦的通知為證);(有2004年5月20日南漳縣公安局群眾信訪問題答覆意見書為證);(有2004年9月16日襄陽市公安局許萬英上訪問題複查意見書為證);(有2004年12月1日湖北省集中處理信訪突出問題結案回告表為證),違犯《信訪條例》第43條第二項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此致

控告人:許萬英

2011年7月26日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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