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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最高法院1972年判例

凱斯案與「非法」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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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6月13日訊】(紐約訊)根據英國《衛報》和美國《華盛頓郵報》新近披露,美國國家安全局大規模獲取美國民眾通信數據,引發了廣泛的討論,討論最終集中到一個問題:這一做法是否違憲?在美國歷史上,有一個經典的案例可以對目前的情況起到一定的參考作用,就是1972年發生的美國訴密歇根東區地區法庭案(United States v.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Michigan, South Division,簡稱「美國訴地區法庭」),該案也常引用為凱斯案件(Keith Case)。凱斯指當時的聯邦地區法官戴蒙·凱斯(Damon J. Keith)。案件回答的核心問題是:在沒有獲得法庭許可的情況下,政府可否為了國家安全,授權對美國國內的人進行電子監聽?法庭認為,如果為了國內安全進行的監聽完全在行政部門內完成,將不能保證第四修正案所保障的自由。

凱斯案件涉及到非常複雜的背景,但和目前的情況又極其相似,所以案件對觀察目前的大規模竊聽事件,是具有想當的參考意義的。

「非法」監聽與第四修正案

據信,最早授權進行「非法」(沒有獲得法庭授權)監聽的總統是富蘭克林·羅斯福(Franklin Roosevelt)。在1940年,他簽署備忘錄授權時任司法部長「對懷疑進行對美國不利活動的人(包括間諜)的電話等通信進行竊聽」。不過,不清楚羅斯福授權的竊聽的對象包不包括美國本土居民,但哈裡·杜魯門(Harry S. Truman)總統在1946年的授權中明確了竊聽可以用於「對國內安全、人身安全造成極大影響的情況」,也就是說可以用於竊聽美國國內居民。

「非法」監聽和第四修正案之間的聯繫是1967年在凱茨訴美國(Katz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確立的,在此之前,第四修正案一直被用於「物理搜查」的領域,沒有用在侵犯隱私的情況。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譯文為:任何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查封,沒有合理事實依據,不能簽發搜查令和逮捕令,搜查令必須具體描述清楚要搜查的地點、需要搜查和查封的具體文件和物品,逮捕令必須具體描述清楚要逮捕的人。

在凱茨訴美國一案中,凱茨因在電話中傳播賭博信息而被捕。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控方出示了對凱茨的電話錄音,該錄音是通過安裝在公用電話亭上的竊聽設備獲得的,在獲取錄音之前,辦案人員沒有獲得搜查令或任何法律文件。控方堅持電話亭是公共場所,竊聽行為不違反第四修正案,不需要搜查令。但審理此案的大法官認為,第四修正案保護的主體是人而不是地方。即使一個人身處公共場所,但如果他不想把自己的某些行為或物品暴露給公眾,那麼他的這種隱私權就應當屬於憲法第四修正案的保護範疇。所以裁定偵查人員竊聽來的錄音屬於非法證據,法庭不予採納。

儘管如此,最高法院極力避免在國家安全竊聽領域推廣這一情況,在凱斯案件(Keith Case)之前,最高法院已經在監聽問題上有了明確的界線:首先,為了常規執法行為實施「非法」監聽是侵犯第四修正案的。其次,凱茨訴美國案件的結論並不適用於為了國家安全的監聽。而凱斯案件解決的問題是:從第四修正案考慮,如果為了國家安全實施竊聽,是否需要獲得法庭的許可。

凱斯案件的初審

1968年9月29日,美國中央情報局(CIA)安娜堡招聘辦公室前發生了爆炸案。一個由三個人自發組織的黑豹黨(Black Panther Party)被懷疑製造了這起爆炸案,這三個人分別為勞倫斯·普拉蒙頓(Lawrence “Pun” Plamondon)、約翰·辛克萊爾(John Sinclair)、約翰·福勒斯(John Waterhouse Forrest),簡稱PSF。爆炸案發生以後,普拉蒙頓就逃亡到國外,並在阿爾及利亞和其他自我放逐的黑豹黨成員生活了一段時間。不過他很快厭倦了逃亡生活,於1969年返回美國。一次偶然的情況下,他將酒瓶扔出車外時,巡警攔住了他,發現了他的真實身分,並逮捕了他。當時,他在聯邦調查局的十個通緝的要犯名單之中。

對PSF的起訴在底特律的密歇根東區法庭進行,由凱斯法官審理,負責審理此案的檢控官是拉爾夫·蓋伊(Ralph Guy),兩個後來都升任到第六巡迴法庭。案件的唯一證據,是一個叫大衛·瓦勒(David Valler)的污點證人提供的,瓦勒稱他提供了安娜堡爆炸案的炸藥,但瓦勒本人的誠信受到質疑,甚至有人懷疑他神智不清。在審理過程中,被告要求出示檢方所掌握的所有監聽證據,同時,要求檢方證明用於指控的證據中,有哪些是來自於這些監聽,根據此前的判例,被告有權要求出示這些監聽證據。蓋伊等檢控方表示,並沒有掌握有關監聽記錄,但可以寫信給司法部詢問是否有這樣的監聽記錄,如果有的話,將會交由凱斯法官來處理。

1970年12月14日,案件變得更加複雜。因為司法部表示,因為司法部通過僱傭的情報收集機構,確實獲得了普拉蒙頓此前的一些對話,監聽獲得了司法部長的授權,但沒有經過任何法庭授權。司法部將監聽記錄提供給了凱斯法官,但拒絕提供給當事人,因為「有損國家利益」。不過,司法部反復強調普拉蒙頓並不是監聽的對象,也就是說,他是在和別的監聽對像通話時被監聽的。案件過去幾十年以後,福勒斯的律師表示,監聽可能是在普拉蒙頓和身在美國的休伊·牛頓(Huey Newton)通話時錄下的,後者是黑豹黨領導者,當時身在美國黑豹黨的總部。

司法部沒有對監聽進行辯護,而是拒絕公開監聽記錄。凱斯法官否決了對PSF的指控,並強調「(美國)是一個法治國家,而不是人治國家」「憲法是美國的最高法律」。凱斯法官同時認為,獲得總統的授權而進行的電子監聽,不能視為獲得了與第四修正案相符的授權,因此是違反第四修正案的行為。

凱斯法官還提出要將國內和非國內的情況予以區分,認為在純粹美國國內的情況下,未經法庭授權的監聽是違反第四修正案的。不過,其中的「國內」到底是指美國公民還是地域邊界並沒有清楚界定。

最高法庭的裁決

司法部將凱斯案件上訴到第六巡迴法庭,第六巡迴法庭肯定了凱斯法官的裁決,最後案件被提交到聯邦最高法院。案件牽扯了大規模的司法與行政力量,最終聯邦最高法院以8:0維持了凱斯法官的裁決。不過,八個法官對案件有不同的看法,五個法官認為這個司法部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而另外三個法官則認為司法部長授權的監聽對像不符合「危及國家安全」的範疇,也就是說,司法部長未經法庭許可授權監聽並不違法,只是監聽的事項必須是符合「危及國家安全」的情況。◇

(責任編輯: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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