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移民局發布EB-5投資移民審批政策備忘錄(3)

張雪梅律師

移民局於5月30日發布了最新的EB-5投資移民審批政策備忘錄,為EB-5投資移民申請的審批工作提供政策性指導。移民局以往頒布的EB-5投資移民審批政策備忘錄如果未被撤消並且不與此最新備忘錄衝突將繼續有效。此備忘錄從各個方面對EB-5投資移民進行了介紹並對EB-5投資移民有關申請的審批提供了指導意見。我在上兩週曾撰文對移民局的這一政策備忘錄向大家進行了初步介紹,下面我將繼續介紹該政策備忘錄的其他有關內容,供大家參考。

  繼其對EB-5投資移民參與新商業實體管理要求的介紹,移民局的備忘錄接著對通過地區中心項目下的新商業實體投資移民的情況進行介紹。和傳統的個別投資移民項目不同,地區中心移民項目在允許使用直接就業(direct job)的同時還允許使用間接就業(indirect job)來計算創造就業的數量。地區中心是指任何參與促進經濟增長的公共或私人的經濟實體(public or private economic unit)。經濟增長包括增加出口、改善地區生產力、創造就業和增加國內投資。只有經過移民局批准的地區中心才能參與EB-5投資移民。一個地區中心下可以包含一個或數個新商業實體(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s)。向移民局遞交的地區中心資格申請中可以包括假設的項目(hypothetical projects)或實際的項目(actual projects)。第一個基於假設的項目的EB-5投資移民的臨時綠卡申請(I-526)將受到移民局對包括投資項目在內的全面審核(de novo review)。而基於實際項目的EB-5投資移民申請由於在地區中心資格申請時移民局已經對該項目進行了審核,所以在臨時綠卡申請時將不再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核(accorded deference)。

  創造就業是EB-5投資移民項目的核心組成部分。僅僅對美國進行投資是不夠的,所投的資本還必須通過被投資的新商業實體至少創造10個符合條件的就業機會。例如,10個投資人共同投資成立公司來經營一家旅館,每人需要投入法律規定的投資金額(50萬或00萬美金)用於購買土地,修建旅館,聘用員工等一系列開支,這些投資到旅館的資金必須創造100個符合條件的就業機會(即每一個投資人的資金創造10個就業機會)才使每個投資人符合EB-5投資移民的條件。

  根據EB-5投資移民有關法律規定,投資人對新商業實體的投資必須為10個符合條件的雇員創造全時的就業機會。這裡面有幾個概念:雇員、符合條件的雇員和全時工作。雇員是指任何向新商業實體提供服務或勞動並從新商業實體收取工資或其他報酬的個人。符合條件的雇員在EB-5投資移民項下是指美國公民、綠卡或其他能夠在美國合法工作的外國人包括臨時綠卡、庇護(asylum)或難民(refugee)等.符合條件的雇員不包括投資人本人、投資人家屬或任何非移民身分的外國人。

  另一個概念是全時工作。全時工作是指符合條件的雇員在新商業實體一週至少工作35小時。一個全時工作的位置可以有兩個或以上共同從事同一工作的半時的半時雇員組成如果這些半時雇員的工作時間加起來達到35小時。然而,一個全時工作的位置不能由不同的半時工作合併而成,即使這些半時雇員的工作時間加起來達到35小時。在間接就業的情況下,移民局將依賴合理的經濟模式來決定創造間接就業的的可能性大於不創造的可能性,而不再要求額外證據來證明經濟模式預估的工作數量以及全時或半時工作。然而在直接就業的模式下,移民局可以在綠卡轉正時要求提供額外證據(包括W-2或其他類似文件)來確認所創造的直接工作為全時和永久工作。根據以往移民局的解釋,永久工作包括預期至少持續兩年或以上的工作並且通常不是間歇性(intermittent)、臨時(temporary)、季節性(seasonal)或不固定(transient)的工作。

  以上是移民局在5月30日發布的最新EB-5投資移民審批政策備忘錄內容的繼續介紹,此備忘錄它從各個方面對EB-5投資移民進行了介紹並對EB-5投資移民有關申請的審批提供了指導意見,十分重要。我將在今後繼續對此備忘錄的其他內容向大家進行介紹。

  本文僅系有關法律知識及信息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可與張雪梅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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