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清心:唐慧案勝訴 凸顯廢除勞教制度背後的高層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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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7月17日訊】唐慧訴永州市勞動教養委員會行政賠償案二審終審判決,15日在湖南省高院宣判唐慧勝訴。這一判決結果,不算意外,正如人們事前根據各種跡象作出的猜測一樣。唐慧勝訴,是眾望所歸。

唐慧案二審,全國黨媒的很多記者坐到了旁聽席上,15日的開庭宣判,有51名記者到場旁聽,還不算庭外的。黨媒全程高調報導,罕見地宣傳造勢。這顯示高層不但干預了判決結果,而且想借唐慧案進一步發酵,引起公眾對此案的更大關注。關注甚麼?應該是高層正在角力的勞教制度

眾所周知,唐慧訴勞教委案的背後是中共高層的搏擊。唐慧案之前的方竹筍、任建宇勞教案的結果都凸顯中共高層一直圍繞勞教制度在博弈,習近平陣營與江派的公開分裂。此時的唐慧案,無疑成為兩派在勞教制度上博弈的風向標。如果說,唐慧案二審結果可以作為一個窗口來觀察中共高層搏擊的此消彼長,那麼這次唐慧勝訴,表明習近平陣營佔了上風,江系勢力萎縮。在下一步廢除勞教制度上,等於點了江的死穴。

另外,媒體在高調報導唐慧案的勝訴時,對永州勞教委不道歉和原告、被告的保留意見也同時做了較充分的報導。如「正義殘缺」、「雖然勝訴,終審判決並不完美」等醒目文字出現在官媒報導中。允許負面的聲音出現,給了媒體一點言論自由,這也是罕見的。是習近平陣營有意讓放風,還是雙方妥協博弈的結果?

「判決書避談勞教決定是否違法」,不少媒體都指出了判決書的這類毛病。唐慧代理律師徐利平表示,終審判決並不完美的原因是,判決書在法理和邏輯上都解釋不通。律師和專家對此也提出質疑:法官一方面認同勞教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而非違法,另一方面又稱勞教決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此矛盾、模稜兩可的表述?原被告雙方律師也都認為,此案在法律層面仍有很大的爭議和探討空間。

到底有沒有是非,誰是誰非?連旁聽席上的一群記者都聽糊塗了,問律師:既然被告不違法,唐慧的請求就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請求範圍,那為甚麼判決賠償呢?原告方說,這是二審的爭論焦點。一個行政行為被撤銷了,就因為它是違法的。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和精神,不違法就不應賠償。賠償了,就說明對方違法。

而被告代理律師肖志雄也這樣認為:不違法就不應賠償。當法院下了賠償的判決後他說,「判了肯定有原因」,不便再評論了。上級部門撤銷下級部門的行政行為,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兩方面的考量,「撤銷並不代表違法」。

象是糊塗官斷糊塗案,似是而非的判決內容,讓判決結果顯得有點兒滑稽。按理說,由湖南省高院審判委員會作出的判決,在司法上有一定權威性。但是判決書寫成這樣,在法理和邏輯上都解釋不通?問題就出在對「勞教決定是否違法?」沒有明確的說法,所以判決書難寫。迴避勞教決定的合法性與否,「勞教決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永州勞教委對唐慧是否構成了違法」等一系列問題,就無法回答,沒法說是或不是。

最終,永州勞教委雖然答應賠償履行判決,但並沒承認自己違法,僅以「人文關懷不夠」、「行為不當」做了口頭道歉敷衍了事。原因就是永州勞教委自視「依法辦事」,他們有勞教制度的惡法可依,所以不認錯,始終「拿著不是當理說」。

因沒有廢除勞教制度,沒有徹底否定勞教制度的相關行政法規,所以湖南高法的判決書,只得給永州市勞教委留「面子」。勞教制度是法外授權的產物,從根本上違憲違法,勞教制度的相關行政法規,是不折不扣的惡法,它直接破壞中國的法律體系,必須全盤否定。含糊其辭、模稜兩可,就出現「唐慧案」面臨的尷尬麻煩。如唐慧代理律師徐利平表示的,各種法規「相互雜糅」。法官迴避了勞教決定是否違法的問題,卻在此情形下判唐慧勝訴,反映了其內部對此案判決十分為難。而法官裁定永州勞教委賠償依據的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這一地方法規,「說明法官害怕引起內部反彈,藉此堵住行政機關的嘴,以保護自身」。

中共的勞教制度不經法律程序就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被聯合國列為應該立即取締的邪惡專制制度。這個罪惡的制度不但一直被中共用來迫害法輪功學員,而且也在用來關押迫害大量訪民、異議人士等。中國民眾和國際社會要求中共廢除勞教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唐慧勝訴,也彰顯了這一民意。唐慧案勝訴,引出中國勞教制度改革問題,也昭示出徹底廢除勞教制度的大勢所趨、歷史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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