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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卿涉收回扣 證詞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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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恆立南投縣15日電)南投地院今天開庭審理南投縣長李朝卿涉收包商「水果箱現金」回扣案,包商作證承認送1成回扣,但另名證人則語意模糊。

李朝卿被控於民國99年9月間經辦「98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在水里鄉友人李添盛處收取得標廠商蕭明順裝有1成回扣共新台幣946萬元的水果箱,涉犯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南投地檢署在起訴書指出,李朝卿核定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採限制性招標後,由當時擔任秘書的李日興以李朝卿授權的丙章核定兩家比價廠商,最後同美營造以9460萬元標得工程,由蕭明順與同美營造合夥施作。

合約書簽定後1個月內某日,蕭明順事先以水果箱裝入946萬元回扣款,於李朝卿到李添盛住處探訪離開時,蕭明順將水果箱放在李朝卿座車後座,李朝卿收受後即離開。

南投地方法院今天就此部分案情開庭審理,安排蕭明順、李添盛、李日興及李朝卿的司機、隨扈等人,以證人身分接受檢辯雙方詰問。

蕭明順對於送交回扣的部分細節,雖然表示記不清楚,但仍明確承認以水果箱送交1成回扣給李朝卿。他說,這是限制性招標的「工程文化」,業界間都傳說要1成回扣。

不過,李添盛接受詰問時則推翻了先前在檢調偵訊的部分內容,不僅說介紹蕭明順與李朝卿認識和蕭送水果箱給李朝卿是同一天的事,也表示沒親眼看到蕭將水果箱送到李的車上,且回答諸多問題都以「不清楚」帶過。

李日興證稱,兩家比價廠商是李朝卿「下紙條」指定,但紙條已扔掉未保留;李朝卿則反駁,既然授權丙章,比價廠商就由秘書或工務處指定,廠商他不認識。

而對於蕭明順交付回扣的說詞,李朝卿更反指對方是「自己編出來的」。李朝卿說,沒有收取回扣的事,通常他一上車司機就開車,「哪會再等他送水果箱,我沒有收到這個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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