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谷歌被全球追究違反競爭

【大紀元2013年08月09日訊】大家都知道互聯網搜尋引擎谷歌Google」的強大與方便。當一個在全球各地市場都佔有90%以上市場佔有率的網站霸主想擴大其帝國版圖之時,兼營其他網站甚至自行出產電腦,就自然不過,這本身不算是違法之事,但谷歌被指控的是利用自己在互聯網上的搜尋優勢協助自己有關產品的宣傳,就是典型的違反競爭行為。

谷歌的行為被全球各國競爭保護機構所調查及追究。美國多個州(包括德州、紐約、加州、密西西比州及奧克拉荷馬州)的律政署正在調查谷歌是否濫用市場優勢藉操控搜尋的結果以傷害競爭對手。南韓的公平貿易委員會正調查特別涉及用於手機的搜尋引擎,並在2012年5月第二次搜查谷歌的辦公室。其它國家包括巴西、亞根廷及印度皆已展開調查。香港自然甚麼事也沒有發生,因為無法可依所以消費者投訴無門。

由於歐盟的競爭法例及監管制度與香港最為相似,本文特別介紹歐盟針對谷歌的調查行動,這行動自2010年2月已全面展開,經過兩年的努力,谷歌終於肯於歐盟專員在2012年7月展開積極對話,在12月18日,歐盟向谷歌發出最後通牒,限令谷歌一個月內提交詳細改善計劃,以了結長達兩年的濫用市場主導地位(abuse of market domination)的調查。

事件的開始是有幾間英國及法國的公司投訴,因為發覺自己公司的排位在谷歌被壓後(pushed down),目的是有利與谷歌有關的公司,這些公司與投訴公司有競爭關係。連微軟隨後亦加入投訴谷歌之列。

開始的時間,谷歌表明無意退讓,公司主席以目中無人的態度回應,指非常同意歐盟競委會鼓勵大家有一次對話的建議,但不會同意有違反競爭法例的地方;直到競委會準確指出問題所在,他不會猜想出了甚麼問題。

歐盟要調查的濫用市場勢力指控有四大方面:

(一) 搜尋結果具欺詐性(deceptive display)。在一般的搜尋結果顯示時,谷歌顯示其縱向搜索服務提供者(谷歌自己公司或合作夥伴)的情況有別於這些服務提供者的競爭對手。

(二) 未經授權的內容刮取。谷歌複製其縱向(Vertical Search Services)搜索服務網站的競爭者的資料,將其安放於自己直屬同類網站之中,例如有關書籍、電影、飲食、旅遊等評語。谷歌則辯稱只是為消費者提供最佳的資訊。

(三) 寫入谷歌搜尋廣告的合約的限制(Search advertisements)。搜索廣告是搜索結果旁邊顯示的廣告。這是事實上的排他性要求,要求客戶只光顧谷歌的搜索廣告,從而領導搜索廣告服務提供者無從競爭。這類廣告在「在線購物」、「在線電影」、「在線雜誌」等服務至為重要。

(四) 谷歌限制了廣告在不同網絡平台的可移植性(portability of advertising across different web platforms)。谷歌藉合約的條款,限制軟件開發者提供Adwords和其它平台的無縫換乘工具(seamless transfer tools)。Adwords是谷歌基於拍賣的廣告平台。

基於谷歌的跨國強大地位,歐盟競委會主席暗示極之希望和平解決上述四項爭議,只要谷歌能有效改善情況便可以,否則按歐盟的法規要罰款37億歐元,那是谷歌全球利潤的十分之一。谷歌不服,自然可以撤出歐洲的服務,這似乎是不可思議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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