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法院批準趙艷蓉申訴

「一胎化」政庇門檻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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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9月17日訊】(紐約訊)趙艷蓉(Yan Rong Zhao,音譯)以「一胎化」申請政治庇護被拒後,上訴到第九巡回法庭有,案件有了最新進展。第九巡回法庭認為,移民上訴局在受理「一胎化」政治庇護申請時,應堅持以省級證據為主,並認為趙艷蓉申請開案在90天期限以內,申請時提供的證據有重要意義,並將案件發回重審。

移民上訴局慣例再次打破

在2007年以後,移民上訴委員會以這種態度建立了一系列的判例,使得福建居民不可能通過一胎化政策申請政治庇護。第七巡回法庭的判例(陳秋雲訴霍德,第七巡回法庭2013年5月9日裁決,編號:No. 12-2563)已經扭轉了這一狀況,《移民法律》專刊曾於今年5月24日、5月31日連載《以一胎化申請政庇大門重開》介紹該案例。繼陳秋雲案之後,第九巡回法庭對趙艷蓉一案的判決又是一有力判例。第七、第九巡回法庭密集的判例,正在將華人以「一胎化」申請政庇的門檻逐步降低。

和第七巡回庭陳秋雲案一樣,第九巡回庭也引用了大量美國政府和相關機構對中國一胎化政策的報告,相當於重申這些報告可以作為有效證據。也打破了2007年以來,移民上訴局不采證一胎化為迫害的做法。

台山居民的八年政庇路

趙艷蓉是廣東省台山市都斛鎮人,2005年來美,來美時已經懷孕四個月,因為擔心回國受到迫害,趙申請政治庇護和取消遞解令。移民法官認為,趙沒有證明自己有充分理由害怕回中國會受迫害,而且沒有盡到舉證責任,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有資格申請政治庇護。不過,有很重要的一點是:移民法官沒有趙艷蓉證詞的可信度。

在案件被拒絕之後,趙向移民上訴局提起上訴,被上訴局拒絕。在上訴期間,趙生下了第二個孩子,並接到都斛鎮計劃生育辦公室給出的《關於趙艷蓉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是2009年10月26日發出的,通知中指出「有兩個孩子的中國公民應當去節紮,雖然你人在美國,但你是中國公民,因此是節紮的對象」,並要求趙在回中國後一周內到計劃生育辦公室報到並進行節紮,否則後果自負。

2011年3月,趙向上訴局提出了重開案件的申請。上訴局認為:1)趙的上訴超過了時間期限,2)即使沒有超過時間期限,也沒有呈交任何新的證據,而來自趙的哥哥的《通知》不是原件,無法認證。

第九法庭:以省級證據為重心

第九巡回庭認為,根據「90天以內申請重開」的期限,趙的重開申請沒有超過時間期限。如果沒有超過時間期限,那麼趙需要證明的只是「新提供的證據是有重要意義的」。第九巡回庭討論的重點是:第一,舉證標準。巡回庭認為,在一胎化政策上,移民上訴局通常以省一級為準,也就是說如果某個省已經確認存在嚴格的一胎化政策,就足以證明迫害的風險存在,第二巡回法庭也采納這一標準。在此前的案例中,移民上訴局已經確認了福建、浙江兩省存在嚴格的一胎化政策。因為當事人只需要提供廣東省執行嚴格的一胎化政策,就足以證明自己符合申請政治庇護的條件了。在此之前,在獲得省一級證據之後,移民上訴局和移民法庭從來沒有要求提供市、鎮一級的證據,而在趙的案件中,移民上訴局卻在鎮計劃生育辦公室的證據上進行過多的討論,這與上訴局之前的舉證標準不一致,會讓當事人無所適從。第二,移民上訴局認為,在趙提供的證據中,不能證明都斛鎮嚴格執行一胎化政策,也沒有說到對於國外出生二胎的居民會如何處理。第九巡回法庭則指出,在趙提供的都斛鎮計劃生育辦公室的通知中,都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明確的回答。第三,覆印件是否有效。上訴局降低了《通知》的份量,因為這是一個覆印件。第九巡回法庭則認為,根據上訴局的《上訴操作手冊》,其中明確說明了,「(上訴)局強烈推薦使用證據的覆印件,而不是原件,除非有明確的規定」。而上訴局卻以趙提供的《通知》是覆印件降低證據的可信度。
最後,第九巡回庭將案件駁回重審。◇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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