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引用法輪功勝訴案 新檢控守則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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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9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林怡香港報道)近年來警方對遊行集會諸多限制,又大舉檢控社運人士,引起民間強烈不滿。律政司日前突然發表新修訂的《檢控守則2013》,特別新增針對「公眾秩序活動」的檢控指引,強調檢控人員要考慮《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市民集會示威的自由,並引用法輪功學員2005年在中聯辦外集會被控阻街的案例,強調只有在有關行為「超出理智範圍或合理界線」,當局才應提出刑事檢控。有資深大律師歡迎新的守則,促請警方尊重人權,減少社會紛爭。守則新增的「剝削他人案件」部分也特別提到了「摘取器官」(organ harvesting)罪行。

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Kevin Zervos),在他今年退休之前兩天發表《檢控守則2013》,取代在09年發布的《檢控政策及常規》。新守則除了因應刑事法律及國際趨勢的最新發展更新舊有內容、刪除過長的案例及判詞引述外,最特別之處是增加了「公眾秩序活動」和「剝削他人案件」兩個新章節。

引用法輪功勝訴案申明人權

新增的「公眾秩序活動」章節只有三個小段,不足三百字,但內容卻頗重要,包括節錄《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內有關保障言論、新聞、出版、集會、遊行及示威自由的條文;強調當局除了有責任維持公眾秩序和保障市民的人身及財產安全,亦同時有責任採取合理而適當的措施,讓合法的集會和平進行,讓大眾人士可合法及和平地行使自身權利。

守則列明,「如有聲稱指干犯的罪行是同時涉及行使這些受憲法保障的自由,檢控人員或需作出特別考慮」,並引用終審法院裁定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外集會不構成阻街的案例(楊美雲案),強調「只有當有關行為超出理智範圍或合理界線的限度,才應提出刑事檢控」。

薛偉成是當年政府控告法輪功學員阻街案的代表律師。被控的法輪功學員上訴到終審法院,2005年5月,終審法院在時任首席法官李國能的主導下,撤銷所有控罪。

文件提及「摘取器官」罪行

而有關「剝削他人案件」的新章節,主要是提醒檢控人員在處理涉販運人口、性剝削、強迫勞動、家庭奴役或摘取器官等案件時,應有適當技巧和敏感度,如發現被告乃販運人口的受害者,可參考國際標準做法。這也是在已知的律政署公開文件中首次提到「摘取器官」。

立法會議員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對新檢控守則表示歡迎,他說:「希望有這些守則可以減少香港社會的爭拗,如果大家留意這個比較詳細和新的守則,特別對公眾利益列出比較詳細的考慮因素。」他又說:「當一些人權的重要性和公眾利益的重要性都羅列出來的時候,我希望律政司在考慮檢控時,應該正確一些和尊重人權一些。」

不過湯家驊提醒說,《檢控守則》並非是法律,只是一個指引給前線的執法人員,至於警方是否會減少檢控,則有待觀察和視乎前線執法人員對有關守則的理解;至於被檢控的人士最終罪名是否成立,則取決於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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