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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增外領人員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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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6日電)立法院司委會今天初審通過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列移撥外交部相關人員取得外領人員任用資格條件。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曾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新聞人員考試及格,且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人員,也應取得外領人員任用資格。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曾在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大學畢業,且精通一國以上外國語文,並曾任原行政院新聞局或原派駐駐外新聞機構薦任職以上職務,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其移撥或派赴前後任薦任職以上職務合計滿3年者,可取得外領人員任用資格,服務年資計算不因移撥而中斷。

司委會也初審通過,大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職務,因業務需要調派具有擬任駐外機構所需經歷或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時,可不受外領人員資格限制,但其員額不可超過其編制員額10%。

此外,為維持外領人員實際駐外服務期間的彈性,將現行規定服務期間以3年為一任,修正為外領人員一次駐外期間以不逾6年為原則,該次駐外期間內可在各駐外機構間調任,任滿調回外交部服務。

外交部次長柯森耀晚間受訪表示,有關外領人員任期規定,最長原則上不能超過6年,修法通過後能有較完整規範,也賦予外交部可彈性處理外領人員內外互調問題,且行政院組改後,原新聞局有些職員併入外交部,透過這次修法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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