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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週法庭判例與行政裁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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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1月09日訊】(紐約編譯報導)智商高一分 拿不到政府補助

殘疾人肯尼迪申請政府補助沒有獲批,原因是他的智商高了一分,法律規定獲補助的智商範圍是60到70,肯尼迪的智商是71。

2008年3月,肯尼迪根據《社會安全法》第16條申請社會安全現金補助,他表示自己從2004年8月開始殘疾。肯尼迪在行政法官面前作證,說自己有閱讀障礙,高中都沒有畢業,而且從2歲起就患有鐮狀細胞貧血。醫療記錄證明,肯尼迪有嚴重的鐮狀細胞貧血和其他疾病。2008年5月,心理學家對肯尼迪進行了測試,測定他的智商為71。

行政法官使用五步評估流程對肯尼迪的申請進行審理,發現肯尼迪不符合第三方面的要求,因為要求申請人智商為60到70,而肯尼迪的智商為71。但是,肯尼迪符合其他幾條的要求。最後,行政法官裁定肯尼迪不符合申請《社會安全法》關於「殘障」的規定。

肯尼迪上訴到地區法庭和聯邦第九巡迴法庭,均敗訴。

案件名:肯尼迪訴卡爾文(Kennedy v. Colvin)
案件編號:2:11-cv-03809-RZ,聯邦第九巡迴法庭2013年11月8日裁定。

證詞自相矛盾 鮮族政庇被拒

李恩英(Enying Li,音譯)是中國鮮族人,非法入境並申請政治庇護。在聽證會上,李恩英表示,在丈夫去世1個月後,她發現自己懷孕了。當移民官問到中國的一胎化政策時,李恩英回答說中國的鮮族可以有兩個孩子,但她的公司老闆不允許她生下孩子,因為她沒有丈夫。李說自己在姨母的房子裡住,被人發現她懷孕並舉報了她,最後她被強制墮胎。

除了涉及到一胎化以外,案件還涉及到基督教迫害。在丈夫去世後,有人介紹李恩英去教堂,她在2003年4月6日第一次去教堂,根據證詞,她參加的應該是家庭教會。

2004年11月7日,她在自己的住處舉行了一次教友聚會,警察突襲並抄了李恩英的家,李本人也被抓並關押了10天。關押期間,她被審問和電擊,還被罰款5千元。

移民法官對證詞提出了兩點質疑,並否決了她的政治庇護申請:

一是李恩英在2003年4月6日到2004年11月7日之間參加了家庭教會,但在盤問過程中,她說自己沒有受洗,並表示沒有受洗的原因是要參加教會6到12個月以後才能受洗。但實際上,按2003年4月到2004年11月算,她參加教會的時間已經超過了12個月,已經遠遠超過了她說的期限。

二是獲得護照的日期前後不一致。李恩英表示自己在2005年12月18日獲得的護照,結果連律師都問她:「如果是在2005年12月獲得的護照,怎麼在2005年2月離開中國的?」在後來的聽證中,法官問她:「你是在2003年12月獲得護照的,對嗎?」,李恩英回答「是,我是在那個時候拿到護照的。」李還說因為自己參加家庭教會,拿護照遇到了問題,移民法官質疑她:「如果你是在2003年拿到護照的,參加家庭教會被抓是2004年的事情,對嗎?」,李恩英再聲明「參加家庭教會與拿護照沒有關係。」

移民上訴局和第九巡迴法庭都同意移民法官的決議,同意不予政治庇護。

案件名:李訴司法部長霍德(Li v. Holder)
案件編號:No. 08-70586,聯邦第九巡迴法庭2013年12月31日公佈。

聯邦貿易委員會裁定:三家公司虛假聲明塑料可生物降解

聯邦貿易委員會於1月6日批准對三家公司的最終裁定,裁定三家公司虛假聲明自己的塑料產品是生物可降解的,違反了聯邦貿易法。被裁定的三家公司分別為Clear Choice Housewares公司、Carnie Cap公司和MacNeil工程公司,這三家公司通過不同方式聲明自己的產品是生物可降解的,比如直接說產品可以生物降解,或者產品可以在一定時間內或在垃圾填埋場生物降解,以及經科學證明可生物降解,這些聲明被聯邦貿易委員會證明是虛假的。

聯邦貿易委員會在裁定中指出,這些公司不得再聲明自己的塑料產品生物可降解,除非能夠提供可信、可靠的科學證據。

案件編號:FTC File Nos. 122-3288,122-3290,122-3292。

計稅前要先扣除打折金額

2013年6月8日,在沃爾瑪賓州匹茲堡店「買一送一」促銷時,法尼斯購買了兩包吉列的剃鬚凝膠,凝膠原價每包2.97元,打折後兩包一共2.97元。不過,沃爾瑪在收稅時,並沒有按打折後的價格收取,而是按兩包的原價收的稅。法尼斯和其他顧客一起提起集體訴訟,認為根據賓州稅務局的規定,沃爾瑪應當根據打折後的價錢收稅,而不是原價。而沃爾瑪則出示了一份賓州稅務局2005年提供的一份意見,其中要求沃爾瑪不能在計稅時先扣除優惠的部份。

聯邦賓州西區法庭裁定法尼斯勝訴,沃爾瑪應當在計稅前扣除優惠金額。

案件名:法尼斯訴沃爾瑪(Farneth v. Wal-Mart Store, Inc.)
案件編號:2:13-cv-01062,聯邦賓州西區法庭2013年12月30日裁定。

離婚五年 夫妻財產尚未扯清

塞依在2008年通過法庭和傑克遜離婚,到2013年底,倆人還在為夫妻財產分割打官司。

傑克遜和塞依於2003年結婚,結婚之後不久傑克遜就被關押。2008年2月,塞依提出離婚申請,因為當時傑克遜還在關押當中,技術上不能出庭,阿拉斯加高級法院批准了塞依的離婚申請。此後,傑克遜提出60(b)上訴,認為塞依在夫妻財產上可能進行了虛假聲明,塞依也提供了相應的財產證明,但之後塞依的銀行拒絕在沒有法庭命令的情況下提供任何賬號信息,傑克遜的上訴沒有了回音。

2011年2月4日,法庭通知傑克遜將撤銷他的起訴,因為缺乏進一步的信息。收到通知以後,傑克遜再次提出動議,要求法庭判給他1.5萬元,他根據塞依提供的財務信息提出這一請求。法庭拒絕了傑克遜的動議,並將案件關閉,原因是傑克遜沒有完成舉證責任。

阿拉斯加最高法院裁定:1)法庭通知傑克遜離婚協議獲批後,他在期限以內提出了60(b)對夫妻財產分割提出上訴。法庭在受理傑克遜的上訴時,並沒有給出具體的時間期限。在缺乏時間表的情況下,在2011年撤銷傑克遜的上訴是不合理的。2)離婚協議是否有效,要由阿拉斯加高級法院來審理,而不是最高法院,所以最高法院對此沒有進行裁定。3)離婚協議是有效的。根據法律規定,對離婚協議有意見,要在離婚協議生效後30天內提出,傑克遜對離婚協議的上訴是在2011年7月,已經遠遠超過了這一期限,所以離婚協議本身是有效的。

案件名:傑克遜訴塞依(Jackson v. Sey)
案件編號:No. S-14496,阿拉斯加最高法院2013年12月27日裁決。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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