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與L-1簽證申請有關的公司訂立注意事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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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 簽證是外國公司向其駐美關聯公司(affiliated company),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等,派遣人員經常使用的一種工作簽證。 L-1簽證有兩種,一種為L-1A,是外國公司派遣公司高級管理人員(manager or executive)來美國的關聯公司從事管理工作的簽證;另一種為L-1B,是外國公司將其具有特殊知識(specialized knowledge)的專業人員派往美國關聯公司工作的簽證。 L-1簽證與其它工作簽證相比具備很多優越性。與H-1B簽證相比,L-1A簽證沒有受益者必須有四年大學學位並且所學專業必須和H-1B工作對口的要求,另外L-1簽證目前不存在名額短缺的問題,可以隨時申請而不必等待名額。 L-1簽證不僅是一種很好的非移民工作簽證,同時也是申請移民的一種有效手段。首先通過L-1申請移民屬於職業移民一類優先,沒有任何排期而只需要等待移民局所需的時間。與二類和三類優先職業移民相比,L-1移民不需勞工紙申請,從而大大簡化了移民申請的程序並大大縮短了移民申請所需要的時間。與百萬投資移民相比,通過L-1移民在人員僱傭和對資金使用的控制上都有更大的靈活性。在中國大陸百萬投資即將出現排期的情況下,L-1移民似乎更具有吸引力。我在不久前曾撰文介紹了於L-1簽證有關的公司設立方面的情況,下面我將就此有關的問題向大家繼續進行介紹,供參考。

前文曾經提到是美國公司的控股股東應當是外國母公司而不是任何個人,否則便不符合L-1簽證申請的要求。 L-1要求的外國公司與美國子公司之間股權上的關聯和控制關係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例如外國公司擁有美國公司,美國公司擁有外國公司,或外國公司和美國公司共同為第三方股東擁有。在前兩種情況下的控股股東必須為公司而不能是個人,例如美國子公司的控股股東必須是中國母公司而不能是包括L-1申請人在內的任何個人,雖然L-1申請人或其他個人可以在美國子公司擁有一定股份,但不能是控股股東,否則便不符合L-1簽證所要求的公司間的關係。然而,上述股東不得為個人的要求對某些L-1公司結構不適用。例如甲公司為美國公司,乙公司為中國公司,甲乙兩公司共同為張先生控股擁有。在這種情況下,甲乙公司間的關係符合L-1關聯公司的要求,張先生個人為控股股東並不影響從乙公司向甲公司調派L-1人員。

通過成立新的美國子公司進行L-1申請的第一個問題是設立甚麼樣的公司,即Inc. (C corp)還是LLC。我們有時聽到客戶詢問,聽說只有Inc. 公司才能遞交L-1申請,這個說法是不準確的。 L-1簽證要求有關的公司必須具備法律要求的關聯關係,即一個關聯公司對另一個關聯公司的擁有和控制,或兩個公司同時被第三個公司或個人控股擁有。只要一個公司滿足了有關的關聯公司和控股的要求便可以為其員工進行L-1工作簽證的申請。 C Corp 公司可以符合上述關聯和控制的要求,LLC公司也可以符合這樣的關聯和控制的要求,所以符合條件的這兩種形態的公司都可以進行L-1簽證的申請。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註冊的美國子公司為Inc., 則該公司不能選擇按照S Corp 納稅因為其大股東為外國公司,而S Corp 除其它條件外其股東必須為美國公司、美國公民或綠卡,由於有外國公司作為美國公司的股東,美國公司便不符合S Corp的條件。

打算通過L-1申請向美國調動人員的外國公司在初期規劃是可以選擇設立新的下屬子公司或收購現有的美國公司。根據各個公司的不同需求和具體情況的不同,這兩種做法各有利弊。設立新公司通常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可控制性。一張白紙,母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規劃和設計,包括在投資金額、,業務領域、,人員配置和公司設立的時間進展等方面都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和可控制性。但通過新設立的美國子公司提交L-1申請通常第一次只能獲得期限為一年的批准,一年後如果公司人員聘用和業務經營都達到一定水平則可以申請兩年一期的延期,否則可能難以獲得延期批准。另外新設立的美國子公司不能在公司經營的第一年內代表L-1持有者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請。在另一方面,通過收購符合一定條件的現存美國公司遞交L-1申請和設立新公司的途徑相比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優越性:如果各方面條件符合移民局要求,被收購的現存公司第一次L-1申請的批准期限可以是三年並且公司可以直接遞交移民申請而不必等待一年以後,另外公司業務開展上的壓力也不像新設公司那麼大。和新設美國子公司的途徑相比,收購現有公司也具有某些侷限性,例如通常收購現有的符合條件的公司所需的投資額度要大於新設公司的初期投資;由於已經是經營了一段時間的現有公司,母公司對此類公司的業務和人員的控制也不如新設公司靈活;另外新設公司可以不受時間和地點的限制而收購公司則受市場情況和是否有合適收購對像等情況的限制。

成立美國子公司併進行L-1申請時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只有符合條件的公司才能夠向移民局提出L-1工作簽證的申請。因此,外國公司在成立美國子公司之前應當諮詢有關律師,以免出現由於前期工作的誤差影響到L-1申請的情況。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及信息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可與張雪梅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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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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