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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特殊工時者 仍受勞基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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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1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726號解釋,認為特殊工時者的勞僱契約,即使沒有經過主管機關核備,仍應該受到基本工時等保障。

勞動基準法84條之1規定,特定工作可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例如空勤、急診人員、保全、房仲業務等。但曾挨批該條文規定太模糊,淪為奴工條款。

本釋憲案緣於龐姓男子等7名保全人員,不滿每日工時超過8小時,公司卻少給加班費,因此打官司訴請給付。但最高法院認為即使該勞僱契約未經核備,仍然有效,判決龐男等人敗訴定讞,他們於是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作成726號解釋,特殊工作的勞僱契約,不管有沒有向主管機關報備,都應受到勞基法第30條最低工時等權利保障,要求法院應依照個案,秉持勞基法勞工最低保障的精神來判斷。司法院表示,龐男等人可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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