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搜查令 加國警方亦可查被捕嫌犯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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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2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林雪多倫多編譯報導)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警方在逮捕嫌犯時,即使沒有搜查令,在遵守嚴格規定的前提下,也可在一定限度內查看其手機。

據《環球郵報》報導,本週四最高法院以4比3裁定,警察執行逮捕任務時,只要符合某些規定,包括查看手機行為與逮捕有直接關係,詳細記錄了他們怎樣查看手機、發現了甚麼,無需搜查令,就可查看被捕嫌犯的手機。

大法官克倫威爾(Thomas Cromwell)等四名法官認為,在毒品交易中,手機是嫌犯最常使用的工具,也是在大街上做毒品交易的手段。通過立法、方便執法人員查看手機內容,可有助於識別幫兇,或查找、保存證據,以免它們丟失或被銷毀。手機也可被用來逃避或抗拒執法,諸如做望風、通風報信之用。在這種情況下,查看手機記錄或短信,有助於鎖定嫌犯的方位,避免其逃匿或毀臟滅跡,同時提醒警方可能迫近的危險。持反對意見的少數法官認為,手機與錢包或公文包不同,根據憲法,值得特別待遇。

*舊案遺留問題被解決

安省上訴法院曾經作出一項裁決,警方在逮捕嫌犯時,可以查看無密碼保護手機中的信息,但如果當事人的手機設有密碼保護功能,警方在查看手機內容時,必須事先取得搜查令。

安省上訴法院的這一裁決,起因於2009年的一樁舊案。當事人費倫(Kevin Fearon)因涉及一樁搶劫案被捕,警方在調查案件過程中查看了他無密碼保護的手機,找到與案件相關的短信,還有手槍等圖片。費倫認為,警方無權查看他的手機。費倫被判持械搶劫罪成立,安省上訴法院維持原判;但表示,如果手機有密碼保護,警方查看手機的行為將是違法的。

*詳細備案不足以保護隱私

據CBC報導,警方查看手機,應該在合法逮捕後應立即進行,以符合法庭裁定的搜查目的。警方必須詳細記錄他們查看了甚麼,以及他們是如何查看的,查看的性質和範圍必須要與查看的原因相符。

警方還必須有「有效執法」的目的,如:
•保護警察、被告或公眾。
•保留證據。
•發現證據,比如鎖定另外的犯罪嫌疑人。

法院提到,該裁定不是使查看手機合法的唯一途徑;並建議,國會可能要立法,明確警方如何查看手機。

責任編輯:滕冬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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