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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師專欄】

隨便設計信託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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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2月19日訊】一位居住在紐約州的年輕太太拿著亡夫的生前信託(living trust)來找我,想瞭解如何繼承信託財產。先生留下的信託財產不到100萬,信託內文指示財產要放到一個家族信託給太太和子女這些受益人(beneficiaries)享用。

太太覺得既然財產不到100萬,應該全給她這個配偶享用,若她離世時還有餘額才分配給子女。確實,這個信託的設計並沒有提供彈性的繼承選擇,無法因應近年聯邦和紐約州新的遺產稅法,或是個別家庭的狀況。我進一步分析了信託文件後,建議她採取幾個步驟來解決這個問題,她相當滿意我提供的服務。

另一個實例發生在個高資產家庭中:一位身家數千萬美元的幹練單身父親養出了兩名敗家的成年子女,因此他數年前成立了節稅和資產保護用的信託,指定可靠又能幹的親戚來擔任信託管理人(Trustees),子女只是受益人。信託內文表示,父親往生後信託財產會分發給其附屬的信託(sub-trust),每位子女有一個專屬於他享用的附屬信託。

既然子女揮霍無度,他們只適合當附屬信託的受益人,而不宜兼任管理人。不料,設計這信託的律師未能顧及這點,他擬出的信託指定這些敗家的成年子女擔任自己附屬信託的唯一管理人。這位父親如今臥病在床,他的財務代理人在會計師的推薦下找上了我,當我指出子女將來會自己管理父親留下的財產時,他們表示這位父親當初若知悉這樣的設計內容,是絕對不會簽名認可的。何況信託的財產主要是公司股份,這兩名子女互相看不順眼,將來他們當上信託管理人,公司的決策發展會因手足相爭而後患無窮。面對這個不能恣意修改的信託,我們能怎麼辦呢?我研究了一番,想出了很漂亮的解決方法。

對,我解決了問題,但這些問題當初就不該發生啊。民眾必須慎選律師:律師應充分瞭解客戶和法規,才提供具體法律建議、量身設計信託等法律文件,不應將信託的制式範本隨便套用在客戶身上。

◆ 筆者王劭文出生於台灣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領有紐約州律師執照,從事耆老保健及資產規劃服務,聯絡請洽718-844-8560。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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