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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德正4度獲釋 台檢方再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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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日電)男子張德正涉開貨車衝撞總統府,台北地院今天第4度開羈押庭,晚間裁定張德正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承辦檢察官對北院四放張正德,當庭提起抗告並籲請台灣高等法院自行裁定。

台北地院下午3時30分第4度開庭,審理張德正羈押案。歷經6小時,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張德正仍有逃亡之虞,裁定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在張德正姊姊家。

台北地院參酌張德正再犯可能性、家中有父母與女兒、自承現無存款,負債百萬元(債權人為銀行)的經濟狀況及目前身體情況不佳等情形,認為對張德正酌定相當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應可產生強大心理約束力,擔保張德正到庭,無羈押必要。

台北地院也參酌張德正職業為聯結車司機,自承月薪、年收入及目前經濟狀況、所犯造成總統府前欄杆、地柱、防彈門及屬古蹟的總統府前石台階、正大門門柱、外牆毀損等因素,認為張德正以30萬元具保後,免予羈押,並限制住居,應可產生強大心理約束力,擔保張德正到庭。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言人黃謀信受訪表示,承辦檢察官認為被告仍有羈押必要性,當庭即時提起抗告;不過,檢察官也請求台灣高等法院這次自為裁定,不須再發回台北地院,增加司法成本。

張德正委任律師尤伯祥說,接受法官裁定,不會做任何抗告,也認為裁定顧及人權,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華民國憲法及刑事訴訟法要求。

至於檢方再度提抗告,尤伯祥說,尊重也感到遺憾,但這次檢方抗告有請求高院自為裁定,對這部分表示尊重。

刑事訴訟法規定,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

張德正1月25日涉開貨車衝撞總統府,台北地院昨天下午3度召開羈押庭,裁定張德正以15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檢方再提抗告,高院今天凌晨第3度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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