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推新入籍法 6年需住滿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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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2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周行多倫多報導)2月6日,加拿大移民部長亞歷山大(Chris Alexander)在多倫多宣布公民法修改立法提案。新入籍提案增加申請人居住要求,增長申請費,增加詐騙處罰,簡化處理程序。

這個被稱為隔了「一代人」時間沒修改的公民法(Canadian Citizenship Act),在公民申請等候時間超過2年之際推出,作用之一是減少積壓,提高效率。

亞歷山大說:「加拿大人明白,公民不應該只是一本護照帶來的便利,而是對相互責任的承諾,對根植於我們歷史中價值觀的共同承諾。」

這個稱為Bill C-24的立法如果獲得通過,入籍條件將從目前的4年中住滿3年,變成6年中住滿4年;同時,在6年內的4年中,每年在加拿大居住的時間不少於183天。並首次將「居住」定義為「親身住在加拿大」。14歲至64歲的申請人都將須要通過入籍考試,並符合對英文或法文能力的最低要求;申請人必須在6年內,有4年報稅記錄。同時,目前分三步的程序,將變成一步。

移民部稱,新法將使處理程序更流暢並減少申請積壓,估計到2015-2016年度,平均處理時間將低於1年,到時的申請積壓將減少80%(目前積壓32萬人)。申請費將增至300元,因目前的申請費只是成本的20%。

*行家及社區:改革基本對症下藥

「他們修改了居住、語言要求,使上訴更容易。」資深移民律師李克倫(Richard Kurland)對《大紀元》說,這將使人難以獲得加拿大護照的好處,又不用在加拿大繳稅。

「入籍不應該太難,也不會很容易。」平權會全國總幹事黃煜文對《大紀元》說,「如果很容易的話,你不會那麼珍惜它。」

黃煜文稱,簡化程序是個好主意,因為加拿大有超過80%的移民入籍,但是,國籍應該有其內涵。

多倫多資深律師Cathryn Sawicki對《大紀元》說,新法要求申請人明言「有意住在加拿大」,這看起來是要避免人們遞申請後就回原住國去等候,但不知這政策將如何實施。

多倫多資深移民顧問黃國為對《大紀元》說,這次最實用的修改,是對居住的定義,「這是最大的改良」。

對於將詐騙處罰提高到最高10萬元罰款或5年監禁,黃國為說:「這肯定會有阻嚇作用。」

對於延長居住時間要求,黃國為和黃煜文對都不以為然,認為此舉只是對減少申請積壓有好處。

曾是媒體熱點的「雙非嬰 」問題沒有涉及。移民部長在新聞會上說,這問題會在以後處理,「我們必須保證做得合適。」

*減少處理時間機會大

這次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是減少申請積壓,加快處理速度。Sawicki說:「改為一個人評估申請應該會更流暢,將加快處理時間。」

李克倫表示:「處理會更快,更容易,因為申請人合格的證明,將是在申請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多倫多資深移民顧問黃國為解釋稱,目前的申請很簡單,政府審理時如果發現問題,或者拒絕,或者要求申請人填寫居住問卷(RQ)。新法將居住定義為「親身居住」,遞交申請時就需要提供居住證明,效率就會高。

「如果一開始就要求給證明文件,有些人就不敢玩手段。」他說,想欺騙的人,可能不敢冒險遞申請,這樣節省的資源,可以用來減少積壓。

他說,要住滿4年才合格,即時看到的效果,是有一批人需要多等一年才可以申請入籍,也能節省大量資源,去處理積壓的申請。「但這只是一次有效,難說有更多的好處。」目前未獲永久居民前在加拿大的居住天數,申請入籍時可以算一半,但新法不再承認這個,也能使那些通過留學或在加拿大工作後移民的人延遲合格。

黃國為說,雖然入籍對英文要求不算高,但新法會增加一批因語言不合格而不能申請的人,也會節省政府的資源。

新法賦予移民部長更多權力去取消和授予公民身份,這顯然能提高效率。但黃國為稱,這做法在理論上對民主體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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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籍要求的主要修改

1) 加長居住時間:要求申請人6年內,親身在加拿大境內住滿4年(1,460天),同時,在6年內的4年中,每年親身在加拿大居住時間不少於183天。未獲永久居民前在加拿大的居住天數,目前可以算一半,但新法不再承認。新法的表格,將要求申請人明言「有意住在加拿大」。

2) 考試年齡延伸:14歲至64歲的申請人須要通過入籍考試,並符合對英文或法文能力的最低要求(目前只對18歲至54的人有此要求)。

3) 增加申請費,簡化程序:申請費將增至300元;目前分三步的程序,將變成一步,而且不涉及公民法官。

4) 申請人必須在6年內,有4年報稅記錄。

5) 作為移民的加拿大現職軍人,居住條件要求減少1年,即服務3年即可申請公民。

6) 涉嫌武裝犯罪或恐怖活動的人,如果有雙重國籍,可以取消其加拿大國籍。

7) 提高詐騙處罰:對在居住天數、考試或有關方面的詐騙行為,最高處罰是10萬元或5年監禁(目前是1, 000元或1年監禁)。

8) 新法將設定移民顧問監管機構,入籍申請代理,將只有註冊的顧問才可以做。

9) 移民部長有更大權力:在取消公民資格,以及授予公民資格上,移民部長將有權做決定。

10) 新法將使1947年以前在加拿大出生的人,以及他們在海外出生的第一代後裔,有資格獲得加拿大國籍。

(責任編輯:滕冬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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