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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師專欄】

新法勸阻贈送財產給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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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4月25日訊】去年我的專欄文章中,最受廣傳的一篇是「不輕易送房產給子女」;今年四月初生效的紐約州遺產稅新法,更強化了我這個建議。因為在新法下,與其擔心遺產稅(Estate tax),多數民眾更該擔心增值稅(Capital gain tax)。

首先,我們知道州法將遺產稅免稅額從100萬提高到200萬以上了: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過世者,遺產稅起徵點為$2,062,500;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過世者,起徵點為$3,125,000;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過世者,起徵點提高至$4,187,500;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過世者,起徵點提高至$5,250,000;最高稅率只有16%。這表示許多本來需繳遺產稅的紐約居民,現在不需繳該稅種了,這類民眾可以將財產保留在自己名下,直到遺世後再將財產分配給家人。

將財產保留在自己名下直到遺世,還有個好處:幫助子女省下稅率越來越高的增值稅。例如,當初購屋花了30萬元,離世時房子增值到105萬元,繼承人(通常是子女)在繼承後以120萬元賣出了房子。這時候房子算增值多少呢?子女賣屋時,增值的起算點是以繼承時的價值為準(105萬元),因此會被認為僅增值了15萬元(120萬減去105萬)。但若您在生前就贈屋給子女(或是購屋時就將房子放在子女名下),子女後來以120萬元賣出房屋時,房子會被認定增值了90萬元(120萬減去30萬),要繳交的增值稅大幅增加數十萬,這是很大的資產損失。不僅是房產,其他投資性財產(股票帳戶、公司股份等)也是如此計算增值稅的。

我瞭解總是有民眾偏好生前贈屋,以為先贈屋給子??女會有助自己申請到政府福利,但是這個想法並非完整,有時候甚至是錯誤的理解。不少子女也未必喜歡這樣的安排。
當然,任何策略還是得依個案來評估,您的資產高低、資產類型、家庭結構等都會影響到您真正的需求和適用的法條,所以請務必諮詢專業律師來幫助您作出最佳的資產傳承規劃。

◆ 筆者王劭文出生於台灣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領有紐約州律師執照,從事耆老保健及資產規劃服務,聯絡請洽718-844-8560或kneal@kimneal-law.com。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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