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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報稅季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 決定能否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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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5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謝平平台灣台中報導)在列舉扣除額中,每人的人身保險扣除額為2萬4千元,但汽機車保險、住宅火險等屬於產險,無法列舉扣除。若申報戶口有3人,則保險扣除額最高為24,000元×3人=72,000元。若其中一人保險費僅15,000元,則只能以15,000元申報。

公勝保經事業部負責人蔡數梅提醒民眾,除了金額之外,可以列舉保費扣除的僅能是「納稅義務人、配偶、直系血親」,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在同一申報戶,才能申報保險費用。

例一:阿義與哥哥已經各自獨立申報綜所稅,而爸爸由阿義申報扶養,哥哥幫爸爸(被保險人)買了一個保險,哥哥負責繳納保費(要保人)。阿義在申報時,因為不是「要保人」,除了爸爸的免稅額之外,這筆保費無法納入列舉申報;而哥哥因為跟爸爸不是同一申報戶,繳納的保費也無法列舉扣除。

例二:媽媽幫兒子小寶買了一份保單,並載明以小寶為「要保人」。小寶就學時,由父母申報扶養,所以小寶的這筆保費,媽媽爸爸可以列舉扣除。但當小寶成年就業、可獨立申報後,此筆保費(最高扣除額24,000)就應由小寶自己獨立申報。

民眾大多知道保險之理賠給付不計入所得課稅,會計師王元秀表示,以下兩種情況可能會涉及所得稅的課徵,第一種情況是,政府實施「最低稅賦制」後,將特定保險給付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計算。讀者若是在2006年1月1日之後投保、且「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之壽險、年金險,受益人所獲得之「生存給付」,需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但「死亡給付」金額每申報戶超過3千萬以上的部分,才需要納入基本所得額。
第二種情況是,民眾在2010年1月1日以後所購買的投資型保單,其投資收益部分也會納入所得。

境外保單、專案意外險能列舉扣除嗎?

台灣現在境外保單(或稱地下保單)十分盛行,但這些保單均無法列舉扣除,蔡數梅表示,保險就是為了轉嫁自己所擔憂的風險,但民眾若要轉嫁風險、卻選擇高風險的工具,是很矛盾的做法。

境外保單多半以高佣金吸引業務員、以高報酬吸引消費者,但一般民眾可能面臨理賠過程相當繁複,代理公司結束營業、民眾求助無門,或是牽扯爭議訴訟,曠時費力,最糟糕的情況是,買到假的境外保單,血本無歸。

她強調,在台灣法令的保護下所購買的適法保單,才能達到節稅目的,要購買境外保單前,民眾務必將風險考慮清楚。

至於目前市面上,由產險公司所推出的「專案意外險」,民眾將其視為降低意外險保費、又能提供保障的產品。蔡數梅提醒民眾,部分專案商品是以「個人責任險」附加「意外險」出單,責任險並非人身保險,因此報稅時,只有附約的意外險保費才能列舉。所以,產險公司的繳費收據若無分別開立報稅用繳費證明,較常發生民眾申報保費金額錯誤的情況。

(責任編輯:羅令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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