泠濤:黃海波被收容教育的鬧劇為何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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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6月10日訊】藝人黃海波從被「安排嫖娼」到被拘留十五日,再到被收容教育半年,而該藝人也從忿忿然到微博發聲「俯首認罪」:「錯已至此,願受處理。唯有一心改過!深望社會各界寬。懇請各位當以我為戒!」儼然出演了一場讓公安「和平使用」惡法的獨幕話劇。其導演手法超過古今中外戲劇大師的作品,更凸顯出大陸公安在「新時期維穩」中動用可以動用的手段的無恥。

大陸公安機關本來可以為所欲為的手段之一是拘留,但由於行政拘留的條款規定的制約,且雖然在「三所合一」(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所)中進行,但畢竟最多十五天,而公安在對公民進行刑事拘留上也只有一個月的期限,即便是像本人一樣被不同地區公安局分別以大致相同的涉嫌罪名各刑拘一個月(在此縣公安局拘留一個月後,在看守所釋放的同時由另一個縣的公安拘留,而實際天數往往在38天左右——包括所謂的法律規定的「報批」時間)。

公安的這項被「法律」「施加」的「權力」在1999年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迫害開始後就肆無忌憚,警察可以僅僅因此人修煉法輪功而刑拘其人,這種實為非法綁架而名義上稱為「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在中共的邪惡政權中已經成為隨意侵犯公民自由的法西斯行為。動輒刑拘也成為公安勾結黑社會或在黑社會中充當惡棍,打擊競爭對手,剷除異己的最「合法」手段。

我們將話題回到黃海波被拘留以後——這出本來是極其可笑的戲,卻演的有背景有音樂。而大陸的法學界的呼聲和民間的憤懣卻並未奏效。黃海波被在「收容中被勞動教養」塵埃落定。

中共在不得不「暫停」勞教制度後,其國家機器的公安一時間面對大量的「維穩案件」在處理上感覺十分棘手。其「法外權力」也受到部份鉗制,這對習慣於肆意打壓欺辱民眾的公安機關而言,不啻於一種「如喪考妣」似的悲淒。在這種情況下,除了將法輪功學員交由「政法系統」的「洗腦班」「法制學習班」替代勞教所的「功能」,處置並未根本變更,對其他不順眼的公民——上訪維權者、民主人士、公民運動的發起者和倡導者,甚至博客微博QQ空間微信上「發犀利之聲,擊天朝肋骨」的草民則「痛哉」於「束手無策」。

黃海波於是成為一個被歷史的人。這倒不是普列漢洛夫那個「個人意義」,而是被藉助或被利用成為某個歷史關口的「叩扉」者。這就在於他被安排而為公安施惡法拍手稱快!他自己很清楚自己扮演的角色!

「掐指一想」,我們知曉,收容教養在以往是多用於「城市乞討者」(2003年改為《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草案)》)、未成年人犯罪,賣淫嫖娼的賣淫方(嫖娼者多「享受」數千元罰款或行政拘留的「待遇」)。而黃海波被「晴天霹靂」,突如其來的收容教養絕不是某公安領導晚上打麻將輸錢或宿醉未醒的衝動決定。

從《九評》中可以知道,中共邪惡政權其邪惡基因決定了其組織的嚴密性。某一個事件的處理方式如果超出慣例,都是「上級領導」決策的必然結果。所以,其實黃海波的被收容教育帶有「全國性的指導」的「重大意義」。意味著這樣的「公權濫用」,「法外惡法」將在整個中國大地上被普遍施行。

黃海波的被處理除了中共在維穩中企圖「另闢蹊徑」,「重蹈覆轍」般將機器的功能凌駕於公民權力之上,以惡法威懾民眾,「累加懲罰力度」外,也順帶在盤剝勞動力創收中找到更為「合理」的方略。自帶飯碗的被收容者會有在家人病逝等特殊情況下不超過7天的「假期」——的權利,但更多的義務是「通過勞動改邪歸正」。而他們創造的「價值」結晶是:民眾擔驚受怕更加小心翼翼,而產業的利潤將用於警察們嫖二奶和小三的大額支出!

所以,往後這項處理方式會出現在全國各地的公安局。因為他們有了「案例」和參照的條款。

看來,中共政權只要存在,這樣的惡性循環將無休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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