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界最權威、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機構之一

七一前北京方寸大亂 香港成中南海決鬥主戰場

七一前香港成中南海風暴中心 《基本法》草委李柱銘:北京方寸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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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6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李真香港綜合報導)「七一」前夕,香港再次成為中國政局引爆點。由中共江派政治局常委劉雲山把持的國新辦發表的白皮書,首次變相改動「一國兩制」定義,激起千呎浪。香港司法界最權威機構之一的大律師公會隨即發聲明反駁,強調要捍衛司法制度獨立性,司法制度不應視之為「香港管治隊伍的一部份」。

創立於1949年的香港大律師公會,為香港唯一的法定訴訟律師(或稱大律師)專業團體,亦是香港法律界最權威、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機構之一,在港人心目中有崇高地位。歷任主席包括陳景生、余若薇等,都是響噹噹的法律界領軍人物,現任主席為石永泰資深大律師。

今次白皮書明言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被視為曾被江澤民強迫香港推動而流產的23惡條的翻版。白皮書在司法制度方面的解讀,強調司法人員要「愛國愛港」,引起法律界強烈不滿。

在白皮書發表第二天,大律師工會就措辭嚴厲地發表聲明,逐點聲明白皮書的謬誤,重申捍衛司法獨立,引起外界的廣泛關注。

熟悉中港政治的香港資深政經評論員廖仕明說:「我們理解大律師公會大律師工會聲明的焦點在於強調出愛國是自發的、而非中央強加於香港人的意願。言論大膽的程度超過過往,與前些日子發佈的『政改諮詢意見』的文風大不同,非常罕見。除了顯示今次法律界的團結和憤怒之外,背景亦不一般。」

廖仕明強調,不排除大律師工會獲得香港政經界最具影響力「大佬們」的高度支持。當前,中共高層江澤民集團和習近平陣營分裂不斷公開化,江澤民集團擔憂被清算,極力在香港製造事端,大肆攪局,挑釁習近平當局。

廖仕明認為,香港人相信的是普世價值,不是共產馬列專制的制度,香港社會推從的普世價值是人權、民主、法制、自由,香港社會核心價值與中共思想體系是相互悖離的。

(大紀元視頻:中共「白皮書」引發香港各界抗議)

大律師公會:法官不會有政治任務

對於中共國務院國新辦白皮書內容將香港法官、司法人員列入「治港者」範圍,要求他們「愛國」和維護國家主權,香港大律師公會11日明確予以反駁。大律師公會在聲明中強調,法治在香港社會以及文明社會當中,內容遠遠超出「依法辦事」及「依法施政」,還包含司法獨立。

對於《白皮書》指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是「治港者」,公會指出,根據基本法,香港司法制度,獨立於行政及立法制度。

聲明強調,假如將法官和司法人員錯誤分類為「治港者」,將令人誤以為香港法庭屬政府工具。聲明特別引述在2008年擔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現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當年發表的新聞稿,指《基本法》保障香港司法獨立,不會亦不應將司法視為政府管治班子的一部份,若司法並非真正獨立,則不能保證政府是依法治港。

公會重申,法治並非純粹指要「依法辦事」和「依法施政」,也包括當權者要恰當地自我約束權力,重視司法獨立。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可「自行」解釋關於本港自治範圍內條款,是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所保障的高度自治的一部份。

公會同時指出,香港實行普通法制度,法院毋須聽命於任何人等的「一錘定音式的最終解讀」。

針對白皮書10日被拋出,作為香港司法界最權威機構之一的大律師公會,隨即發聲明反駁,強調要捍衛司法制度的獨立性,司法制度不應視之為「香港管治隊伍的一部份」,亦首次公開提出「愛國是自發的,而非中央強加於香港人的。」圖為2014年香港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潘在殊/大紀元)

李柱銘:北京方寸大亂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2012年在爭議聲中退休時曾形容,香港的司法界會面對一場暴風雨;香港蘋果日報以書面寫信給他 ,北京推出白皮書是否顯示暴風雨到臨?包的回應重申,司法獨立是法治極為重要的部份;公眾對司法獨立的信心,對香港司法系統來說必不可少;他指對這些問題須持續保持警惕。

曾擔任《基本法》草委的李柱銘大律師表示,白皮書與他當年起草基本法時的理解不同,他形容這只是北京政府「自己發夢」,「想自己這樣解釋《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但國務院根本無權解釋。

他又表示:白皮書的內容,反映中央對落實一國兩制沒有信心,「做不到,但又不敢收回去,於是自己出來按自己意思去解釋,」「這樣一個政權,方寸大亂,管治不了香港。」

對於白皮書要求司法人員同樣要「愛國」,李柱銘認為白皮書並無法律效力,質疑「愛國」準則應如何解讀,「我盡忠職守,有獨立司法權就獨立審,難道昧著良心就是愛國?」他呼籲市民「七•一」出來遊行,向中央說不。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表示,香港司法獨立,相信法官判案不會受白皮書所影響。他又說,法官按照法律及證據無私無懼行使職權,已算盡忠職守,若果在司法人員頭上強加上愛國愛港的要求,情況令人憂心。

江派攪局和青關會圍堵法輪功手法類似

目前香港正處於「七一」前緊張時刻,局勢一觸即發。自從主管香港事務的前中共副主席、政治局常委、江澤民集團第二號人物曾慶紅被報軟禁後,習近平、江澤民之爭更加白熱化。香港成為習、江兩派決戰的主戰場,預計「七一」更大風暴將來,不排除「七一」香港大游行上街的港人數量會空前多。

白皮書的出現被選定在臭名昭著的中共前黨魁江澤民設立的特務組織「610」當天推出,情形和2012年中共在「七一」前夕,6月10日(簡稱:610)設立特務組織青關會,圍堵香港法輪功學員類似,亦和2013年中共在「七一」前炒作斯諾登事件,讓外訪的習近平難堪類似。

隨著白皮書加速香港民怨升溫,以及622電子公投在即,以及82歲高齡的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以七天毅行爭普選,誓言要爭取30萬人參加公投,亦催谷「七一」大遊行人數。

梁振英作為江澤民派系的代言人,在「七一」前夕成為民怨的聚焦點,要求梁振英下台的呼聲再次高調。而他「六.四」前突然離奇失踪,被指是進京請罪,不排除習近平已經部署換特首,而梁振英未來命運難保。

附:香港大律師公會對中國國務院《「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的回應

中國國務院於2014年6月10號發表了《「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英English version),以下是香港大律師公會對其中三點作出的回應:

《「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回應

1.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於六月十日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下稱「白 皮書」〉其中三點作出回應,三點都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構 和司法獨立這個香港核心價值。

2. 首先,白皮書第5部份第2節以堅決維護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權威為主題。其中一個段落如下:「尊重和維護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的修改權和解釋權。」

在指出根據《基本法》第158條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後,該段落用以下陳述作結:

「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釋權是維護『一國兩制』和香港法治的應有之義,既是對特別行政區執行基本法的監督,也是對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的保障。」

3. 根據《基本法》第158(1)條,基本法的解釋權的確屬於全國也是對。然而與此同時,根據《基本法》第158(2)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憲法上也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這是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所保障的高度自治的重要組成部份。

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無疑擁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但大律師公會一貫主張,「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除依據第158(3)條外:該條款有自己的規則,並須由法院提請)應絕少及審慎地進行,否則這將會在香港人、內地人、和國際社會的眼中產生司法獨立受損的觀感。

4. 香港大律師公會必須重申:尊重法治(根據香港及國際文明社會所理解的「法治」)遠遠超乎事事只求「依法辦事」或「依法施政」那麼簡單,它包括在權力行使上適當地自我制約,好使司法獨立的重要性得到適當的重視和彰顯。

5. 第二,白皮書第5部份第3節的主題是管治香港的香港人首要條件是愛國,當中包含以下語句:

「對國家效忠是從政者必須遵循的基本政治倫理。在『一國兩制』之下,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等在內的治港者,肩負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職責。愛國是對治港者主體的基本政治要求。如果治港者不是以愛國者為主體,或者說治港者主體不能效忠於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就會偏離正確方向,不僅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難以得到切實維護,而且香港的繁榮穩定和廣大港人的福祉也將受到威脅和損害。」

6. 香港大律師公會於2008年7月9日發表了一份聲明,當時的主席為現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聲明強調:

「香港的司法機構一直與行政和立法機關分開和獨立,而且根據基本法,應維持司法機構的分開和獨立。司法機構不是、而且不應該被看作是管治團隊的一部份。政府行為的合法性應由司法機構審查。除非司法機關真正獨立,否則它不能履行確保政府根據法例規定行事,亦不能履行確保由立法機關通過的立法與基本法及香港特區的國際法律義務一致的功能。」

香港大律師公會在2008年說的這番話到現在依然有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司法人員不應被視為在工作上被加入政治要求的「治港者」或管治團隊一部份。

任何將法官及司法人員公開而錯誤地定性為「治港者」或以官方形式訓示他們進行任何政治使命或任務的舉措,將會對香港市民、內地人民和廣大國際社會發出錯誤資訊,令人誤以為法院是政府機器的一部份,並且「同聲同氣」,互相配合。不論其它地方法院是否有這樣的情況,這絕對不是香港法院行事的方式。

7. 最後,以上白皮書內引用的字句「肩負正確理解…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意思似乎是指基本法的條文有一個客觀存在的所謂「正確」的解讀,而香港法官能夠由某些人口中或其它地方「理解」或學習得到這「正確」解讀。

然而根據普通法制度,法院對成文法和憲法在判案時作出的詮釋本身便是制度下正確的解讀,法院對成文法和憲法的詮釋,是根據一套完備和源遠流長的法律詮釋原則,考慮控辯雙方 (包括政府)向法院提交的論點、事實和證據,在公開和透明的司法環境下進行。

香港的法官和法院在判案時(除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158條作出釋法的情況外),不應也不會從其他境內或境外的政府官員、學者或其他任何人學習、理解或領取他們對基本法 「一錘定音式的最終解讀」。

香港大律師公會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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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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