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失地維權農民吳立星現被變換罪名逮捕

——急需正直敢言的維權律師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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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7月16日訊】浙江省浦江縣杭坪鎮杭坪村失地維權農民吳立星,於6月27日晚在杭州九堡祭拜了去世的中國民主黨人王榮清先生後,6月28日回到浦江,下午被叫去派出所,當晚被涉嫌「敲詐勒索罪」刑事拘留,通知書上顯示時間為6月29日凌晨1時。

(陳樹慶提供)

由於此事與發生時間上的蹊蹺吻合,中國民主黨人胡臣最先在各微信群裡通報了上述信息,並替家屬廣為尋求律師的法律援助。中國民主黨人陳子亮7月2日在參加完王榮請先生的葬禮後,第二天就趕往浦江瞭解情況。

7月10日,吳立星被變成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逮捕,現羈押在浙江浦江縣看守所。

經過家屬多方瞭解,對吳立星傳喚後,先刑事拘留、隨後逮捕的案由是:兩年多前因為阻止施工方在違法徵用的基本農田上建別墅期間收過施工單位的錢。

筆者根據該案目前所掌握的情況,做出初步的案情分析如下:

一、若以刑拘通知書上所言的涉嫌敲詐勒索罪指控吳立星,關鍵要看吳立星在阻止施工前或阻止施工過程中是否向施工方討要過錢財作為他停止阻止施工行為的條件。

若吳立星討要過錢財,則具備了涉嫌敲詐勒索罪的主觀要件,而實際阻止施工並在收受施工方錢財後停止阻止施工的行為則具備了涉嫌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要為吳立星做無罪辯護有一定的困難。至於施工方的違法施工,只能作為請求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一個情節。

若吳立星沒有討要過錢財,則不具備了涉嫌敲詐勒索罪的主觀要件。由於吳立星阻止施工,在施工方送錢財被吳立星收下後,吳立星雖然停止了阻止施工行為,若反被施工方告發,可視作施工方涉嫌故意陷害罪。

二、 若以逮捕通知書上所指控的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關鍵要看該施工行為是否完全合法,如果施工行為違反國家的法律,比如《土地法》範疇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比如建設項目開工前的有關征地、規劃、立項等等的審批手續必須齊備。若違法施工,其他公民尤其是本身權益受到或多或少直接侵害的公民,都有權阻止違法施工,尤其在向有關國家機關投訴(尋求公力救濟)而國家機關怠於履行職責的情況下,公民實施自力救濟阻止違法施工,不應指控成所謂的「破壞生產經營罪」。

吳立星案,目前需要正直敢言的維權律師介入,據瞭解,家屬原意支付必要的律師代理費用,詳情可與家屬直接聯繫,或通過吳立星的朋友接洽。吳立星妻子電話13958476399。朋友:胡臣13067825381,陳子亮15824186158,陳樹慶13958012964。

陳樹慶

2014年7月14日

(責任編輯: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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