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正權律師專欄

EB-5投資移民常見問題問答之六

謝正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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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系列EB-5投資移民常見問答的續篇。如果想閱讀EB-5投資移民常見問答的前面文章,請參閱我所投資移民專欄http://www.xielaw.com/cn/eb-5-investor.html。

1。讀者問:據我所知,移民法投資移民在兩年裏在美國創造10個工作機會。這兩年時間從什麼時候起算?

謝律師答:根據美國移民局2009年6月18日發布的一項備忘錄,外籍投資移民申請和創造就業的要求中的兩年的期限從移民局批准投資移民申請書(I-526)後六個月開始計算。

2。讀者問:移民官在審查投資移民申請時,如何知道投資移民會在兩年裏在美國創造10個工作機會?

謝律師答:移民官要看申請I-526時提交的商業計劃是否能合理地證明在兩年期滿時會創造出指定數目的就業機會。對於50萬投資的區域中心項目的申請和有關間接創造就業的要求,移民官會考慮所提出的經濟模型和資金注入的數量來判斷是否達到創造間接就業的要求。

3。讀者問:謝律師,你在上次回答「什麼是EB-5項目為目的全職工作?」時是講,「
移民和國籍法(INA)203(b)(5)規定,投資一個新的商業企業,需要為符合條件的美國工人創造至少十個全職工作。在2002年的修訂案中,進一步明確EB-5要求的全職工作是指 「無論誰在該職位上,至少需要每週工作35小時」。美國移民局和法院解釋該全職工作要求並不包括從事一些間歇性的,臨時的,季節性或過渡性的工作。例如,工程建設中的職位通常是暫時的,不是永久的,移民局不將其算作EB-5直接創造的就業機會。但是,移民局已將通過工程建築直接和間接創造就業機會計算在內。 」似乎是說,聘用建築工人也符合投資移民申請的十個工作機會中的工作。請解釋一下。

答:建築領域的工作一般不算作EB-5直接創造的就業機會因為它們是短期或暫時性的或間歇性的。但是移民局決定,只要這些工作有望持續兩年,就可以視為投資移民申請和以後綠卡轉正申請中的永久工作。

4。讀者問:我的親戚想投資移民美國,他想知道他的投資款有沒有保障拿回來?

謝律師答:沒有保障,也不能有保障。首先,這是風險投資,不是貸款。其次,美國移民法不允許任何投資項目方向投資人保證回收所投資金。

5。讀者問:這樣說來,我的親戚的幾十萬投資有可能血本無歸?

謝律師答:理論上可以這樣說。實際上可能性極少。第一,你的親戚不會是唯一的投資人,根據項目大小還有其他投資人。第二,你的親戚和其他投資人作為公司的股東會了解公司的狀況,不會對公司放任不管的。但是如果公司經營不善,後果就難講了。

6。讀者問:有投資項目方推銷投資項目時說保證証投資人多少多少百分比的利潤回報。是不是不可信?

謝律師答:其實,他們談的應該是對該投資項目將來發展的預測,不能算成他們的保證。投資項目還沒有完全運轉,很難“「保證”」利潤回報。很多因素存在。有的項目因天時地利人和,創造的利潤可能遠遠大於當初的預測,有的項目則可能不那樣。主要是投資人要看投資項目方准備的具體商業計劃,各種可行性報告和行業前景。最關鍵的是投資人的投資眼光和運氣。 (未完待續)

上述介紹是謝正權律師為華人社區宣傳介紹法律信息而作, 多半為學術探討性質,並非對個案的法律意見。如有自己的律師的,請諮詢自己的律師,因為他/她清楚你的案件。凡是謝律師事務所的客人或還沒有聘請自己的律師的讀者,如有具體問題,請諮詢謝律師。如需轉載,請勿刪剪,並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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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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