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律師專欄】怎樣避免被原機返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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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9月19日訊】原機返回,是指從世界各地來到美國的人,在剛下飛機、進入美國海關時,由於種種原因,被美國移民官拒絕入境,並且不許逗留,必須立刻乘坐剛來美國時乘坐的同一趟航班返回原出發地。

一般來說,來到美國的人,都帶著美好的夢想,憧憬著未來。有的辭掉工作、有的變賣家產、還有的來美前大擺宴席、告別親朋好友,也帶著眾人的委託,提著大包小包,準備來美國實現美國夢。可遺憾的是,還沒有真正踏入美國本土,就被禁止入內,還被勒令原機返回。這種尷尬境地真讓人痛苦難堪,痛哭乞求無濟於事。絕望中他們希望找到律師,請求律師幫幫他們,哪怕花大錢,也要找出理由說服移民官,讓他們入境。都到美國大門口了,沒有進來看看美國是啥樣就得原機返回,確實感到窩囊,我們也為他們感到惋惜。

最近,律師樓不斷接到一些客人的救急電話,他們焦灼地、甚至帶著哭腔請求律師幫助。原來他們本人或是親朋好友在進入美國通過海關時,被移民官員問話,問話後被禁止入境,並被責令原機返回。在為這些同胞感到惋惜的同時,讓我們來分析幾個案例,看看他們為什麼會被原機返回?為什麼都到美國大門口了還被拒絕入內?

張先生是國內一家具有敏感性質的工作單位的骨幹。他女兒來到美國攻讀碩士後,他就一直沒機會來看望她。2014年8月,他終於得到來美國的因私簽證,得意地前來美國看望女兒。張先生也是愛女心切,為獨生女準備了她喜歡的許多禮物,大包小包地就這麼來了。女兒聽說爸爸獲得了來美國的簽證,也是高興得不得了,趕緊和同學們一起張羅著準備迎接她的爸爸到來。但在他辦理入境手續時,被移民官問及到在國內從事什麼工作、什麼工作單位時出了錯誤,回答與簽證申請表格DS-160上的內容不一致,當時馬上被移民官勒令原機返回。

究竟是什麼原因呢?原來,問題就出在這個簽證申請表上。法律規定,任何人如果申請簽證來美國,就必須填寫一個DS-160表格,表格要求填寫您的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齡、各時間段的地址和工作單位、婚姻狀況、家庭成員。這些信息都會進入美國移民局的電腦系統永久保存。也就是說您在美國電腦系統裡打上了烙印,有了您的記錄了。所以當您完成了簽證的申請與面談,獲得美國的簽證後,千萬不要一時忘形,把這個DS-160表格上填寫的內容忘記了。(這裡提醒大家,最好留一份底稿,便於以後用上)

張先生的問題就在於,他申請簽證的DS-160表格是請移民中介在中國填寫的。當時,他本人沒時間去填寫這個詳細的表格,有時間也沒興致。所以他就付點錢交給了中介。為他把簽證辦好後,中介也就算完事了,也沒記得把填寫的內容為他留份底稿。結果在為他填寫的工作單位時,為了避免他的敏感單位,就隨便填了一個單位,而沒給他本人說明。那麼在海關和移民官面談時,張先生理直氣壯地說了實話,可是這個實話與他的簽證申請表格里的內容不符。張先生有口難辯,只好活活地被拒絕入境,並被原機返回。

王女士是被原機返回的另一例。她在填寫DS-160表格時,婚姻狀況這一欄是已婚。但在入境被問及婚姻狀況時,由於一時緊張慌亂,她回答未婚。原來中介為了讓她能順利獲得簽證而勸她謊報婚姻狀況,填寫已婚,避免移民官懷疑她來美國是為了找男人結婚並賴著不走。結果入境時,她把中介告誡她的事全忘了,脫口而出地說出了她的真實現狀:未婚。但這與DS-160表格內容不一致,只得被勒令原機返回。這一類型的案例還有很多,不勝枚舉。

總之,為了避免上述原因被原機返回,請您一定要牢牢記得DS-160表格上填寫的內容,並且回答時一定要從容不迫。再次提醒大家:最好親自填寫DS-160表格,並永久保留一份底稿。

下一期我們再看看其他原因導致被原機返回的案例,謹供大家參考。

田方中律師是美國律師協會和德州律師協會會員,精辦各種移民案件,特別是政治庇護和投資移民,以及各類合同及糾紛案件。他擁有極為豐富的全美各地上庭經驗,同時還精於撰寫各類上訴狀,為客戶爭取最大利益。田律師擁有美國法學博士學位、英美文學本科和碩士學位及電腦方面碩士學位,曾任大學英文教師。他為人熱情、責任感強,極具親和力。他視客戶如家人,把客戶的事當做自己的事,急客戶所急,憂客戶所憂,樂客戶所樂。聯繫信息:Law Offices of Fangzhong Tian, PLLC; Dallas Office: 11333N.CentralExpy, Ste. 201, Dallas, TX 75243; Houston Office: 6161 Savoy Dr., Ste. 400, Houston, TX 77036 Tel:(972)978-2961; (214)646-8776; (713)559-2078; (832)789-1997; Fax: (817)977-6831; QQ: 841273765; Email: alextianattorney@gmail.com; tian.attorney@gmail.com; Website: www.tianlawoffice.com】

(責任編輯: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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