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事法律系統及訴訟程序簡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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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1月04日訊】美國依法治國,凡事依法行事,是以對爭端解決的順序為法,理及情,凡事先以法律作為準繩,然後再輔之以道理及人情,是為解決之道。中國受儒家思想影響,對爭端解決的順序為情、理及法,希望能以人情輔以道理來解決糾紛,若是情及理皆不能解決,其後才以法律為準繩,作為處理爭端的標準。

由於對爭端解決的基本概念存在認識的差異,中國人在美國理解美國人經常以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必須相當了解其文化的背景。本文的目的是介紹美國的法院制度及訴訟上的基本程序,使讀者對美國的法院制度和訴訟程序有一些基本的了解。

美國民事法院系統

美國的民事法律系統可分為2大系統,如下:

A.聯邦法律系統:聯邦法院主要處理有關涉及聯邦法律的糾紛。譬如違反聯邦專利、商標、著作權法,或案件涉及海商法或破產法等,皆屬聯邦法院管轄。

聯邦法院可分為下列三級:
1.聯邦最高法院
2.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3.聯邦地方法院

當事人若對聯邦地方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至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不服者,可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一般看法,上訴至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案件勝訴率不到10%,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的案件勝訴率不到5%。

B.州級法院系統:州級法院主要處理有關涉及州法律的糾紛,譬如商業契約、不動產買賣糾紛、民事婚姻問題、租賃不動產糾紛等,皆屬州級法院管轄。

州級法院可分為下列五級:
1.州最高法院
2.州上訴法院
3.州高等法院——不限額管轄(訴訟標的為$25,000以上)
4.州高等法院——限額管轄(訴訟標的為$25,000以下)
5.州小額法院(訴訟標的為$10,000以下)

當事人若對州高等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上訴至州上訴法院及州最高法院。一般看法,上訴至州上訴法院的案件勝訴率不到10%,上訴至州最高最高法院的案件勝訴率不到5%。

美國民事訴訟程序

1.訴訟狀:訴訟的開始,是以訴訟的一造「原告」,向法院登錄訴訟狀,列舉對訴訟的另一造「被告」的訴訟理由及事實根據。但此訴訟狀須送達被告,方能對被告生效。

2.答辯狀:被告收到訴訟狀後,通常有30時間向法院登錄答辯狀,列舉對訴訟狀所列之事實是否同意或反對。此份答辯狀須送達原告,方對原告生效,但若是房客遷屋糾紛訴訟,被告只有5天答辯期間。

3.缺席裁判:若被告未於法定時間內向法院登錄答辯狀,原告可不經被告出庭答辯,即可向法院申請缺席裁判。被告在法定期限內若不向法院登錄答辯狀,則會產生喪失抗辯之權利。(待續)

責任編輯:于晴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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