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王全璋辯護人控告天津公安局河西分局

被告河西分局及案件承辦人就案件有關情況不依法告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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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10月16日訊】控告人:襲祥棟,山東天盟律師事務所律師,系王全璋的辯護人。聯繫電話:18660420978

控告人:李中偉,山東元華律師事務所律師,系王全璋的辯護人。聯繫電話:18668985407

被控告人: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及王全璋案件承辦人(河西分局未告知)

控告事項

1. 被控告人對王全璋所採取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不依法通知王全璋家屬;

2. 被控告人限制或剝奪控告人與王全璋之間通信的話權利;

3. 被控告人就王全璋案件有關情況不依法告知控告人。

控告事由

控告人系王權璋妻子李文足代王權璋委託的辯護律師,我們接受委託後,依法及時向被控告人遞交了辯護手續,履行了告知義務。控告人從被控告人處獲知,王全璋被控的罪名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尋釁滋事」,王全璋被採取的強制措施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外,應當製作監視居住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王全璋愛人及其姐姐多次到被控告人處詢問王全璋的下落,被控告人確有條件給王全璋家屬送達通知書,完全不存在「無法通知」的情形,但被控告人至今違法不予通知,請你院查實後依法糾正被控告人的違法行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條規定,被控告人本應依法保障控告人與王權璋之間的通信權利,反而違法限制,甚至剝奪。2015年8月31日,控告人襲祥棟委託被控告人轉交給王全璋書信一封,王全璋作為執業律師應該明白會見權被限制後,通信是唯一與辯護人溝通的方式,且通信無需經辦案單位許可,王全璋不可能放棄這項重要的權利。既然控告人未收到王全璋的回信,便有理由相信通信權被違法限制或剝奪,請你院查實後對被控告人的違法行為予以糾正。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條、四十七規定,被控告人本應依法保障控告人向其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權利,但自2015年8月31日控告人提出書面了解案件情況要求至今,被控告人未就王全璋案件相關情況依法告知控告人。控告人會見權被限制,暫不被准許會見王全璋的情況下,向被控告人了解案件情況更顯重要,控告人了解案情權被阻礙,致使控告人不了解案情、無法提出意見,不能有效的維護王全璋的合法權益,請你院查實後立即責令被控告人依法就王全璋案的相關情況告知控告人。

綜上,你院是被控告人偵查王全璋案件的法定監督機關,對被控告人違法辦案,侵害當事人以及家屬權益、侵害辯護律師執業權利的情形,應當依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控告人查處、糾正,並依法答覆控告人。

此致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襲祥棟 李中偉

2015 年10月16日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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