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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競業條款初審過 遭禁業員工可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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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6日報導】(中央社台北16日電)過去競業條款無期限、補償金等規定,不少企業濫用引發勞資爭議。立法院今通過競業條款草案初審,明訂離職員工禁業期間不得逾2年,且原雇主每月須給付離職員工合理補償金。

近年曾傳出企業為了避免員工跳槽使營業機密外洩,經常發生濫用競業禁止條款案例,訂出鉅額違約金規定員工不得跳槽,影響勞工就業權,因此勞動部參考多年來法院判決,增訂「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讓業界及法院有遵循原則。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競業條款草案,明訂雇主須與勞工以書面方式約定競業禁止,不僅禁止年限不得超過2年,還須符合4點規範,否則該競業條款無效。

首先,競業禁止保護的內容,必須是企業受法律保護的營業祕密或智慧財產;其次,勞工在原雇主的職務必須是有接觸營業祕密或優勢技術才受限。

競業禁止條例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就業對象,不得超過合理範圍,且不得影響勞工工作權利公平性。

此外,該草案也明訂競業禁止期間內,原雇主每月須針對離職勞工損失給予合理補償金,補償金必須在勞工離職後給付才算數,離職前發給的紅利、年終獎金、工資都不得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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