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警方向媒體洩密拒不向律師介紹案情提起行政復議

投書:王宇辯護律師提起行政復議

人氣 23
標籤: , ,

【大紀元2015年11月02日訊】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文東海,男,漢族,1974年2月生,湖南湘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系王宇辯護律師,通訊地址: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11號華菱大廈十五樓D座
申請人:李昱函,女,漢族,1957年10月生,北京市敦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系王宇辯護律師,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苑路170號凱旋城五號樓401室

被申請人: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以下簡稱河西分局),住所天津市河西區黃埔南路5號
法定代表人:趙年伏 局長

要求復議機關依職權追加王宇、中國中央電視台、新華網、環球時報為本案第三人。

申請事項:

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河西分局將被該局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為由指定監視居住的王宇在偵查期間的相關案件信息在中國中央電視台、新華網、環球時報公開播放和報導,同時卻拒絕將有關案件情況信息拒絕向辯護律師公開的行政行為違法。
2、請求責令被申請人立即糾正不安排律師會見、不向律師介紹案件相關情況、不安排律師和王宇通信的違法行為。
3、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賠禮道歉並賠償申請人精神損失費1元。
4、請求責令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往來天津辦案交通費、住宿費10000元。
5、請求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文東海和李昱函是王宇的辯護律師,被申請人河西分局在辦理王宇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中,無任何理由拒絕申請人會見王宇,並拒絕申請人依法要求瞭解涉案相關情況及要求與王宇通信的執業權利。

但另一方面,被申請人卻違反中國保密法的規定,先後多次將王宇案偵查期間的案件情況在中國中央電視台和新華網公開播放和報導。

2015年7月12日中國中央電視台公開播放了王宇案情況,王宇案專案組警員通過掐頭去尾的方式截取王宇執業過程中的開庭片段對王宇公開抹黑,將王宇正常的執業維權行為誣陷為犯罪行為,隨後被申請人河西分局又於2015年7月18日將相關案件信息透露給新華網,同樣對王宇及其他被抓捕律師和維權人士進行了文革式抹黑報導。

2015年10月17日,河西分局將王宇在偵查期間的視頻訊息和相關案件情況分別提供給中國中央電視台和環球時報,在王宇被非法隔絕三個月之後,申請人相信她從警方獲取的關於其兒子包卓軒的信息必定是片面的,河西分局將王宇因獲取警方有選擇性提供的信息而發自肺腑的擔心和不合適的評論提供給媒體公開播放和報導,試圖對王宇進一步抹黑。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條、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四十九條明確規定了辯護律師會見、瞭解辦案機關和具體偵查人員及案件相關情況的權利、和當事人通信的權利。即使是因涉嫌三類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被指定監視居住的當事人,除了辯護律師要求會見需要偵查機關批准外,辯護律師也有權不需要任何理由向辦案機關和具體經辦人員瞭解案件相關情況、和當事人無任何障礙通信的權利。本案中,申請人既無法從被申請人河西分局知道誰是具體經辦人員,也無法從被申請人河西分局瞭解到王宇任何涉案信息、對申請人多次口頭和書面提出的通信要求也是置若罔聞,申請人多次書面提出要求會見,無任何理由予以拒絕,既不說明有礙偵查的理由,也未明確告知有礙偵查情形何時會消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第九條第(六)項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屬於國家秘密。保密法第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雖然追查刑事犯罪屬於刑事司法活動,但對於偵查機關在追查刑事犯罪中所掌握的秘密信息的管理和處置則是一種行政管理行為,如違法行使這種行政管理職權涉及到對第三人權利的侵犯,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和賠償責任,嚴重的還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第三條第二、三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保密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享有如下權利:瞭解申請人的當事人的具體辦案機關和經辦人員;向具體經辦人員瞭解涉案相關情況;要求和當事人通信;要求會見當事人,在涉三類犯罪偵查機關不批准會見的情況下,有權要求偵查機關說明有礙偵查的理由及有礙偵查情形消失的大概時間。上述權利既是申請人的法定權利,同時也是被申請人河西分局依法應當將其掌握的信息在申請人的權利範圍內向申請人公開的法定義務,這種公開的對象是特定的,即只能夠是辯護律師,而不能夠是其它任何個人或單位。但實際的情況是被申請人不僅不依法向申請人公開上述信息,反而將上述信息向不應當向其公開的媒體(中國中央電視台、新華網、環球時報)公開。其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第三條、第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將依法不應當公開的信息向媒體公開,將依法應當向辯護律師公開的信息拒絕向辯護律師公開。嚴重侵犯了辯護律師的會見權、知情權和通信權,造成辯護律師多次往返天津行使辯護權利卻無任何進展。

律師的辯護權利來源於當事人本人的辯護權,律師無法履行辯護權利不僅是對律師權利的侵犯,更是對當事人辯護權利的嚴重侵犯。因此,應當追加王宇作為本案的第三人。

中國中央電視台、新華網、環球時報等應當知道追查刑事司法過程中產生的信息是屬於國家秘密,在偵查階段其沒有權利予以擴散,並充當輿論法官的角色,進行事實上的媒體審判,它們是與被申請人共同違法的幫凶,理應被追加為本案的第三人。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一)項之規定,申請人依法向你局提起行政復議,要求你局依法審查,儘快作出復議決定。

此致

天津市公安局

申請人:文東海 李昱函

2015年11月2日

責任編輯:魏敏

相關新聞
大陸女律師聲援訴江潮:律師介入影響更大
楊寧:王宇律師失蹤 重現韓國電影一幕
神秘專案組在天津集中處理被抓維權律師
王宇律師兒子等3人緬甸遭绑架 律師籲援救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