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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政池判刑 士院:私挖山地設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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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3日電)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涉嫌竊占國土案,士林地院今天認定劉政池開挖公有山坡地並私設貨櫃違反水保法,判刑2年3個月,他的胞妹及兩名女兒則無罪。

另外,陽管處前處長蔡佰祿、前組長李朝盛、前承辦人謝文華等被告,涉嫌圖利劉政池取得建造執照部分,被依圖利罪判刑2年7月至6年不等刑期。

士林地檢署去年偵結,認定劉政池竊占國有土地面積逾4000平方公尺,依竊占及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罪嫌起訴,劉家除劉政池外,被起訴的還包括劉政池胞妹劉子瑩、長女劉冠廷、二女兒劉冠余。

士林地院審理期間,劉政池否認犯行;法院審理後認定,劉政池因想經營溫泉會館,為了擴大使用範圍,未經國產局同意就開挖國有土地,埋設了12個地下貨櫃,隨後更在上面種植草皮,竊占國土逾4000平方公尺。

法官認為劉政池犯行造成水土流失,嚴重危害自然生態和水土資源保育,因此依水保法,非法占用致生水土流失罪判處2年3個月刑期,至於劉政池另被控偽造文書、誣告、偽證、違反公司法等罪嫌則獲判無罪。

法界人士指出,水保法為特別法,而竊占為普通法,一行為觸犯多項罪名時,多以特別法來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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