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生理假」會被扣薪嗎?

張建鳴, 莊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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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就業在生理和體能上跟男性相比,總是會有比較不同的地方。除了因懷孕時身體不適也不敢隨便請假外,就連「好朋友」來,即便痛到冒冷汗、手腳發抖,也不敢隨便請假,一來擔心老闆不高興,二來也不想因此被扣薪。不過,這個每月必報到的「好朋友」到訪,若造成身體上的極度不適,到底能不能請假呢?

法院實際案例分享

凱莉擔任空姐多年,因為工作壓力大,每每生理期時都腹痛不已,有時還會痛到無力工作想要請假,但公司規定請病假一定要事先報備獲准,以免影響出勤人員排班。凱莉認為公司要求請生理假要事先報備,而且規定請假期間不能出國,公司所訂的規定過多而不合理。到底請「生理假」的手續要怎麼辦才合理?

法院判決結果

高等法院96年重勞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針對上訴人(航空公司)所屬員工請病假期間出國之要件,性質上應屬工作規則,既經上訴人為員工之服務規律所統一訂定,業已公告周知,且系爭通知針對員工請病假期間出國者,「原因以就醫或其他不得已之原因為限,於出境前應報備,返國後一週內繳交證明文件」之規範內容,本院斟酌:

人力資源乃企業雇主之重要資源,員工因身體不適得請病假以資休養生息,員工自當以治療或休養為第一要務,且上訴人就員工請病假期間仍支給半薪,有上訴人規範之系爭管理辦法第5章第2條第8項第2款所明定,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上訴人於員工請病假期間要求員工切實治療、休養,勿於病假期間出國旅遊,延宕身體健康回復時間,影響上訴人之人力調度,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再參系爭通知係採報備制,而非審查制;出國事由包括就醫及其他不得已之概括事由,法律效果自申誡至一大過,有個案之裁量空間,難謂有任何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禁止規定可言;若有未先報備逕行出國,出國後又未提出就醫或不得已事由之證明者,則員工之病情自有疑義,上訴人視為係「病假事由虛假不實」據以懲處,亦難謂有任何不當聯結可言。

法條停看聽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事或緊張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檔。

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也就是說,請病假的時候只能領半薪,換種說法就是「扣半薪」但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特別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所以,女性員工相較於男性員工,在同一年內多了「三天」的「生理假」可以不計入病假的日數內計算。要注意的是,「生理假」本質上還是屬於病假,因此生理假期間,工資仍是折半發給。

案例中,凱莉未遵守公司所訂的請假規則,公司對之予以記大過處分,法院認為是公司管理員工的職權行使,並無不當。該工作規則除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外,應成為勞動契約內容之一部,此由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70條第6款規定,雇主應依事業性質,就有關考勤、請假、獎懲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可明。

律師小學堂

性別工作平等法在103年6月18日修正後,讓女性員工多了三天「生理假」,但如果雇主不同意女性員工依法請生理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規定,員工得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地方主管機關也會在接到申訴後七日內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雇主及員工進行協調。@

摘自《過好日該知道的法律權利》商周出版社提供

責任編輯:顏靜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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