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2016財政年度H-1B申請——工資有關要求

張雪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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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財政年度H-1B申請將於2014年4月1日開始,現在我所正在全力以赴準備受本財政年度限制(Cap)的H-1B申請。在準備H-1B申請的過程中經常接到客戶對H-1B的學位和工資有關要求提出各種各樣的問題。我在上週曾撰文介紹了H-1B的學位要求,有興趣的讀者可以閱讀參考。在這裏我將對H-1B申請的工資要求向大家做一個簡單介紹,供參考。

除了學歷和專業對口的要求之外, H-1B申請還必須符合特定的工資標準要求。勞工情況申請(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 ,簡稱LCA)是H-1B申請的第一步,其目的在於證明H-1B申請人的工資標準取得了勞工部的確認(certification)。通常的工資標準為僱主與工會(union or collective bargaining representative)談判達成的工資標準。如果僱主的公司沒有工會,那麼僱主支付H-1B申請人的工資將不得低於流行工資(prevailing wage)標準或僱主給員工實際支付的工資標準,以高者為準。流行工資的標準是由不同的因素決定的,包括工作職稱(job title)、工作職責(job duties)、工作要求(job requirements)、工作地點(job location)和工作時間(number of work hours)。以下我將對H-1B 流行工資標準要求做一個簡單的介紹,供大家參考。

流行工資通常來自勞工部的資料或勞工部認可的工資調查(salary survey)資料,而勞工部或勞工部認可的工資調查的結果在很大程度是由H-1B 申請人將要從事工作的工作職稱、工作職責、工作要求、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所決定。不同的工作職稱的流行工資標準往往不同,這裏需要特別提出的是工作職稱的選擇需要根據具體的工作職責來決定,而不能僅僅套用工資較低的工作職稱而不管申請將要從事的具體工作是否與該職稱相符。另外根據H-1B申請人將要從事的工作的條件和要求的不同,流行工資標準也可能不同,即使相同的工作職稱也可能由於工作要求或工作職責的不同而由低到高分為不同的工資等級。例如僅從事程式設計的電腦程式設計員的工資可能低於除程式設計外還負責專案管理的電腦程式設計員的工資。

H-1B流行工資標準還取決於H-1B的工作地點,勞工部在決定流行工資標準時用郡或縣(county) 來決定工作地點。即使工作職稱和工作職責完全相同,如果工作地點不同,工資也可能不同。因此,在決定H-1B適用的流行工資標準時應當正確決定H-1B申請人將在甚麼地點工作。如果H-1B申請人的僱主的總部在一個地點而H-1B申請人常駐在另一個地點工作,例如H-1B申請人常駐在僱主客戶的地點,那麼在決定H-1B流行工資時應當使用H-1B申請人的實際工作客戶的地點,而不是H-1B申請人僱主總部所在地。另外如果H-1B申請人需要在一個以上的地點工作的話,該H-1B申請人的工資應當符合每個工作地點的流行工資的要求,即以高者為準。如果最初H-1B申請時只有一個工作地點但在H-1B工作期間又增加了新的工作地點或原工作地點有所改變,那麼H-1B僱主應當及時獲取新地址的LCA並向移民局就新工作地點提出補充申請,確保移民局的批准涵蓋新的工作地點並且H-1B申請人的工資符合該新地點的流行工資標準。

通常所用的決定流行工資的工資調查(salary survey)是勞工部頒布的工資調查,但如果勞工部頒布的工資標準未能反映該行業的實際情況並且高於僱主願意支付的工資,僱主還可以使用勞工部認可的其它工資調查資料或進行自己的工資調查,但這些替代勞工部頒布的工資調查的其它工資調查必須符合勞工部規定的調查和資料收集的具體要求,此類要求主要包括工資資料必須在特定的時間範圍內並為此資料的最新版本,工資資料必須代表擬定的工作地點的類似工作,工資調查的工作要求必須與H-1B工作一致,收集的資料必須覆蓋該工作的整個行業(across the industry that employs workers in the occupation),工資調查應當有平均工資(arithmetic mean),如果沒有平均工資則可以使用中間工資(median),同時該工資調查還必須指明其使用的在統計學認可的收集資料的方法。

H-1B還可以半時工作(part time),例如H-1B持有者每週只工作20個小時而不是40個小時。半時H-1B申請需要先決定根據小時計算的工資標準,再根據此標準推算出H-1B工作的年工資。如果一個H-1B申請人同時申請兩份兼職工作,則必須向移民局遞交兩份單獨的H-1B申請並且每一份H-1B申請都必須符合H-1B工資標準的要求。在進行此類計算時一般採用一年52週工作,一週全時工作時間為40小時。需要提出的是半時H-1B必須是真正的半時工作,而不是利用半時工作來規避工資標準的要求。

另外需要提出的是H-1B工資是指H-1B員工保證能夠得到的固定收入工資,獎金和分紅等不能包括在H-1B工資的計算中。這是因為獎金和分紅能否取得及數額取決於H-1B員工的工作表現和公司的業績情況而不屬於H-1B員工旱澇保收的基本工資。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及信息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可與張雪梅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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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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