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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有權拍攝警察執法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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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5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萍綜合報導)老百姓在警察執法時能不能進行拍攝?其實這個問題很早就有明文規定,是允許的。但是到現在還有很多警察不清楚這一點。最近,一名被告的警察申請法律豁免,被紐約區法院(New York District Court)駁回。這一事件再次提醒公眾和警察,民眾有權拍攝警察執法現場。
  
事情發生在2011年「占領華爾街」的運動當中,一名叫希金波坦(Daouglas Higginbotham)的記者站在一個電話亭上面拍攝警察驅逐人群。警察命令他下來,但是下面的人太多他下不來。警察就把他拉下來,還給他帶上了手銬。過程中他的相機被摔壞。警察抓他的名義先是「不當行為」,希金波坦稱警察是報復他拍攝了他們。後來紐約警察局把抓捕罪名改成了記者企圖「抗拒驅散」。
  
區法院的判決理由是,希金波坦是記者,不是抗議人群,所以不屬於警察「驅散」的對象;另外他是一個人,「驅散」只用於人群。但紐約警察局認為,即使希金波坦沒有理由被捕,警察方也有豁免的資格。
  
最後根據法院第一修訂法(The First Amendment)裁定,拍攝警察執法行為,至少新聞記者的拍攝行為是法律明確允許的。當然,這種在公共場合的拍攝不是沒有限度的,比如不能在危險的場合拍攝;不能給警察執法造成干擾;不能在未公開的調查進行當中拍攝等等。希金波坦的行為完全屬於第一修訂法保護的範圍。警察當時應該注意到他是一個職業記者,不屬於占領華爾街的人群,他也沒有干擾警察的執法,如果他遭逮捕就是違反了修訂法。
  
區法院的判決不是最終判決。但是這個裁決提醒警察:公民拍攝警察的權利早就受到第一修正法的保護;紐約警察局在自己的巡邏指南中也明文規定:只要不造成干擾和威脅,「照相或者錄影」不構成逮捕和拘禁的理由。

責任編輯: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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