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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師專欄】

誰能修改生前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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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5月23日訊】可撤銷生前信託(Revocable living trusts)具備「可被撤銷」的性質,萬一將來狀況不同了,這種信託可以被修改或撤銷。不過,實際上的操作稍微複雜了些:民眾必須瞭解誰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修改或撤銷信託。

一、成立人 (Grantors)

可撤銷的生前信託准許信託成立人(Grantors)在有生之年,修改或撤銷信託的任何內容。不僅如此,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trusts)顧名思義應該是不能修改或撤銷的,但這並非絕對;例如,依紐約州法成立的不可撤銷信託,可以在信託成立人、管理人和受益人(Beneficiaries)書面同意的前提下,讓成立人修改或撤銷該信託。

二、管理人 (Trustees)

基本上,信託管理人不能修改信託內容,但不少時候信託內文會表示,若修改信託內容可省較多稅,那麼成立人允許管理人做單方面修改。這種情形並不常見,多數是因為法律有重要的變更。

三、成立人的代理人 (Attorneys in fact, or Agents)

若成立人有個代理人,而信託是可撤銷的,那麼代理人可否修改或撤銷該信託呢?首先,因代理權僅有在授權的本人(Principal)在世的期間才有效,若成立人已離世,代理人權限便自動消失,不能代表成立人來修改信託了。若成立人還在世,那麼我們得看代理權(Power of attorney)的範圍是否有包括到修改和撤銷信託。此外,也得看該信託內文是否准許代理人代勞(很多信託都在此設下許多限制)。最終,就算要修改,代理人修改的前提是為了成立人的利益出發。

四、保護人 (Protectors)

有些信託設有信託保護人,保護人可以行使的權限通常包含:修改技術性的信託條文、促進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間的溝通、提供管理人參考建議、必要時撤換管理人等。如有權修改信託的技術性內容,信託保護人最好有掌握法規資訊的管道和敏感度,因此保護人經常是信託、遺產規劃的專業律師。

是否一定要修改或撤銷信託?如何修改效果最好?這些都是重要問題,必須諮詢專業律師,否則您恐怕只會徒勞無功。

◆筆者王劭文出生於台灣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領有紐約州律師執照,從事耆老保健及資產規劃服務,聯絡請洽718-844-8560或kneal@kimneal-law.com。

責任編輯:孫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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