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國會兩黨議員聯合提出EB-5投資移民改革法案

張雪梅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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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目前EB-5投資移民法案的規定,普通EB-5投資移民的金額要求為100萬美元,而新提議的EB-5投資移民法案將此金額提升為120萬美元。

EB-5移民簽證類別最初由美國國會於1990年設立,其目的為促進外國人通過在美國投資和創造就業的途逕取得美國綠卡,先取得為期兩年的臨時綠卡,兩年後再申請轉正取得永久綠卡。根據1990年最初設立EB-5投資移民簽證類別的法律規定,EB-5投資人需要對一個美國新公司投資100萬美元(鄉村或者高失業地區的投資金額為50萬美元)並且通過對此公司的投資和管理至少僱用10名全時美國工人。在1993年美國國會又啟動了「地區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也稱 「地區中心」或「試點專案」,並且從每年EB-5投資移民的1萬個名額中撥出部分名額專供地區中心EB-5使用。然而,地區中心在法律中仍屬「試點專案」,這是因為在法律中有關於其過期(sunset)的規定,需要國會定期延期否則將失效。到今年9月30日地區中心法律又到了延期的時間。

今年6月3日,美國兩名資深參議員——共和黨參議員Chuck Grassley和民主黨參議員Patrick Leahy,聯合提出了一項EB-5投資移民法案,即《2015年美國創造就業和改善投資改革法案》(American Job Creation and Investment Promotion Reform Action of 2015)。法案除了對EB-5地區中心投資移民專案進行延期同時還對EB-5 投資移民法案中的一些重要條款進行修改。雖然這個法案需要經過國會討論通過後才能生效,但提案中的修改將對EB-5 投資移民的諸多領域產生重大影響,在這裡我向大家簡單介紹提案中的主要修改內容,以供參考。

新提議的EB-5 投資移民法案所涉及的一項重大改變是增加EB-5 移民的投資金額。根據目前EB-5 投資移民法案的規定,普通EB-5 投資移民的金額要求為100萬美元,而新提議的EB-5投資移民法案將此金額提升為120萬美元。現有EB-5投資移民法案對鄉村或者 高失業地區(target employment area,簡稱TEA)要求的投資金額為50萬美元,而新提議的EB-5投資移民法案將此金額提升為80萬美元。

新提議的EB-5投資移民法案還對創造就業的具體要求提出了一些修改。首先法律規定的每一個EB-5投資人的資金必須創造10個全時工作的要求沒有改變,但如何創造這些就業的方式有所改變。現有法律對地區中心的一個重要優惠是所有就業人數的計算都可以用間接就業(indirect job creation)。而新提議的EB-5投資移民法案只允許90%的工作機會使用間接就業,而其餘10%必須用直接就業(direct job creation)來滿足。

新提議的EB-5投資移民法案還對用於創造間接就業的非EB-5投資者的資金規定了上限。根據現有法律和實踐,地區中心中非EB-5投資者的資金所創造的間接就業都可以算在EB-5所創造的工作人數的統計中,因此很多專案中心都把項目中的非EB-5投資者的資金作為一個賣點來宣傳,非EB-5投資移民的資金越多,創造就業的壓力越小。而根據新提議的EB-5投資移民法案,地區中心專案裡的非EB-5投資者的資金只有30%部分創造的間接就業可以算入EB-5就業人數的統計。這樣雖然非EB-5投資者的資金在地區中心專案中仍然能夠幫助EB-5就業人數的統計,但所起作用將大大減弱。

新提議的EB-5投資移民法案還規定位於高失業地區(TEA)的地區中心專案所創造的間接就業中至少應當有50%是在TEA所在地區的聯合統計區域(combined statistical area)或都市統計區域(metropolitan statistical area)之內以確保這些資金真正用在說明高失業地區的振興上面。

新提議的EB-5投資移民法案還對地區中心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包括由地區中心每年交費設立的EB-5完善基金(EB-5 Integrity Fund)以供移民局在美國和國外監督和實地檢查地區中心並調查欺詐行為;對EB-5地區中心和專案主要開發人進行背景調查(background checks); 要求每個地區中心贊助的專案在遞交I-526移民申請前必須首先獲得移民局的批准;要求地區中心對投資者做出更大限度的商業風險和利益衝突方面的披露等。 另外新提議的EB-5投資移民法案還規定將由移民局而不是州政府或其他聯邦政府機構對高失業地區(TEA)進行認定並且規定該認定有兩年的有效期。

以上是共和黨參議員Chuck Grassley和民主黨參議員Patrick Leahy聯合提出的EB-5投資移民法案部分主要內容的介紹。此法案一旦通過將對EB-5地區中心投資移民專案的一些領域產生重大影響。我將密切注視該法案的進展並隨時向大家通報。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及信息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可與張雪梅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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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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