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澤民犯罪所觸及刑法的條款

中共司法系統的法輪功學員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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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7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陳天怡綜合報導)近期,中國大陸數萬名法輪功學員向中共最高檢察院與最高法院控告發動迫害法輪功修煉群體的元兇、中共前黨魁江澤民。控告人來自社會各個領域和階層,其中不乏公檢法系統的法官、檢察官、警督、律師等,他們從法律層面來控訴江澤民迫害法輪功違法的罪行。

從5月底到6月25日,海外明慧網收到了兩萬多份訴狀副本,每封控告書都記錄了控告人在修煉法輪功後身心受益,卻遭受殘酷迫害的血淚經歷。

從5月底到6月25日,五週以來法輪功學員控告江澤民的數量按週統計圖表。(明慧網)
從5月底到6月25日,五週以來法輪功學員控告江澤民的數量按週統計圖表。(明慧網)

在江澤民集團主導的這場長達16年的非法迫害中,其操控的「610」辦公室對各地法輪功學員實施「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的滅絕政策,無數法輪功學員慘遭酷刑,被迫害致死、致傷、致殘,家破人亡,流離失所。

四川退休檢察官:沒有法律根據和任何證據

據明慧網6月30日報導, 79歲的四川巴中市巴州區檢察院退休檢察官張明朗先生和妻子李蓉華女士近期控告迫害他們與其他法輪功學員的禍首江澤民。

張明朗和李蓉華老倆口在訴狀裡講述了修煉法輪功後重獲新生的經歷。老倆口表示,纏身30載的病痛全沒有了,無病一身輕。此外,嚴格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真誠處事,善心待人,遇到矛盾找自己的原因,做事不傷害他人。

老倆口質問,法輪功哪一點不好?教人說真話、做真事,做一個誠實守信的人,哪點不好?全國人大組織的調查結論是法輪功有百利而無一害。可是江澤民卻要鎮壓這樣一個淳樸善良的人群。

從1999年7月以來,張明朗和李蓉華夫婦被非法拘留5次,期間被非法抄家,搶奪私人合法財物,非法罰款,連續幾天酷刑刑訊逼供。無辜兒女也被株連,正常出境被拒,還時常被國保電話騷擾。

2006年4月,張明朗還被巴州區法院刑庭以所謂「組織和利用X教破壞法律實施罪」非法判刑3年緩刑四年。

張明朗先生說,巴中市區法院在「610」操控下把給群眾講法輪功真相和散發法輪功資料的行為說成是觸犯了《刑法》第300條第一款,這是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刑法》第300條第一款成立的要件有兩點:第一點,必須是「組織和利用X教組織」,第二點,必須是破壞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二者缺一不可。

張明朗先生說,從第一點來看,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認定的14個邪教組織裡是沒有法輪功的。1999年10月30日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這個《決定》也沒有涉及到法輪功。

張明朗先生近一步解釋:「2001年5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一一七四次會議,2001年4月29日由中國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九屆第八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以下簡稱《解釋二》)。該《解釋二》說的是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不是法輪功宣傳品。既然,現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所以說我「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張明朗先生表示,說「組織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也沒有任何證據。

他說,究竟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它的組織形式是甚麼?它的機構、成員、職能人員、管理形式等等都是甚麼?這個組織的住所地是在國內還是國外?我是這個組織的甚麼官職?有甚麼能力可以利用該組織?誰聽我的?我下的甚麼命令?怎麼利用的?我有沒有從該組織處接受過指令或資助等等?法院沒有任何相關的證據來證明。

江澤民是真正破壞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罪魁禍首

張明朗先生表示:「從第二點來看,沒有證據證明我給群眾講法輪功真相、散發法輪功資料的行為導致了立法機構或行政機關制定頒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應用、貫徹或實行。

我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公民,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我有甚麼能力或權力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實行呢?

而恰恰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江澤民才真正的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罪魁禍首。」

江澤民犯罪所觸及刑法的條款

張明朗先生和李蓉華女士在控告信裡從法律角度上詳細論證了中共對他們的迫害是犯罪行為,應當追究首惡江澤民的刑事責任。

1,修煉法輪功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強身健體和淨化人心,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這是信仰問題,信仰屬於意識形態範疇,思想是不能構成犯罪的。(中國憲法第36條規定信仰自由。)

2,持有法輪功的書籍、宣傳品是合法的,宣傳、持有《九評共產黨》等評論性書籍、音像等是合法的;講清真相,申訴冤情,上互聯網以及發送信息等都是合法的,是公民應有的權利。信仰並修煉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是憲法賦予我的權利,任何個人或國家權力機關都沒有權力干涉我的信仰自由。(中國憲法第35條規定言論自由。)

3,在江澤民治下的法院,在「610」辦公室,對我強加以「組織和利用X教破壞法律實施罪」來構陷我,應該依法追究首犯江澤民的刑事責任。(中國《刑法》第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張明朗先生結論:「所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應該匡扶正義,依法追究利用職權凌駕於法律之上從而破壞法律實施的首犯江澤民的刑事責任。」

張明朗在訴江狀裡還列出了江澤民犯罪所觸及刑法的條款:

我及我的全家以及所有的法輪功學員所遭受的人權、精神、身體等迫害的事實,江澤民及其一手操控「610」非法組織及各政府的職能部門違反了《憲法》33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36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37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違反了《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第245條(非法搜查罪);違反了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中規定:公民享有並且應得到政府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權、人格權、信仰自由權、財產權、集會、結社自由權、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權利。違反了聯合國1998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的「滅絕種族罪」5條中的前4條,符合「危害人類罪」定義中的除第十條以外的所有條款。

廣州警界法律講師:江澤民以權代法實施迫害,應受法律制裁

6月25日下午,曾年年被中共公安系統嘉獎的趙萍女士通過快遞寄到了最高檢察院及最高法院的「刑事控告書」已簽收。

據明慧網報導,趙萍女士原是廣州市公安管理幹部學院法律講師、二級警督。趙萍所參與編寫(副主編)《中國警察法教程》(廣東省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是廣東省警察院校教授警察法的通用教材,也是廣東省警察學習警察法的必用材料 (廣東省公安廳明傳電報通知)。

在控告書中,趙萍女士詳細列舉了江澤民觸犯的《中國刑法》條款:「江澤民的行為觸犯了《中國刑法》第238條、第243條、第245條、第248條、第249條、第251條、第300條、第397條分別構成了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誣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侮辱、誹謗罪、煽動民族仇恨、歧視、非法剝奪公民的信仰自由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濫用職權罪。」
  
她說:「江澤民以言代法、以權代法、濫用職權直接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殘酷迫害,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應該受到法律制裁。」

趙萍女士煉法輪功,源於偶然得到一本《轉法輪》。看過如獲至寶,找到煉功點開始學煉,沒想到如脫胎換骨,各種多年纏身的疾病不翼而飛,不再每天昏昏沉沉、身心疲憊,而是身心健康,精力充沛。
  
修煉法輪功後,趙萍按照法輪功所要求的「真、善、忍」原則與人為善,做事為他人著想。在單位裡,在利益上不去與人爭鬥,單位分配的位置地頭都好的住房也退出給其他需要的同事。趙萍年年被公安系統嘉獎。

1999年,江澤民發動了對法輪功修煉群體實施了一場群體滅絕性迫害,給趙萍精神和肉體上、經濟上造成巨大的嚴重的傷害。

1999年11月和2005年5月,為反映煉功的真實情況,趙萍先後到北京,合法上訪,遭到北京和廣州公安局非法關押,後被單位非法被開除公職。2000年在貴陽探親期間,因散發揭露天安門自焚偽案真相的傳單,2001年3月被非法勞教3年。2008年8月北京奧運維穩,趙萍再被非法冤判三年,被關押廣東女子監獄監獄,並遭受酷刑、奴工等非人待遇。

一級法官控告江澤民

原遼寧省錦州市義縣法院官員孫靈華,6月8日向最高檢察院遞交了「刑事控告書」,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她擔任過行政審判庭庭長、經濟審判庭庭長,一級法官,200年在嚴酷迫害中被非法開除工職。

孫靈華說: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認的普世權利,是中國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江澤民怕好人多,公然編造謊言,侮辱、誹謗法輪功和法輪功師父,迫害法輪功善良的修煉群體,而且持續了十六年之久,其行為觸犯了國際法、憲法、刑法的有關規定,構成了多種嚴重犯罪。

孫靈華因體弱多病,1995年8月,經一位醫生介紹,開始修煉法輪功。煉功一段時間後,孫靈華的風濕性心臟病、乳腺炎、胃炎、、婦科病等十多種疾病不翼而飛,第一次體會到了無病一身輕的美妙。1997年開始,孫靈華再沒辦過公費醫療證,給國家節省了不少醫藥費。

孫靈華用健康的身體在工作崗位盡職盡責,她按「真、善、忍」的法理要求自己,吃請不到,送禮不要。1995年、1996年,她被單位評為先進個人,1996年底,被評為錦州市法院系統先進個人。

因為江澤民發起對法輪功的迫害,孫靈華2003年6月被非法開除工職,3次被送到遼寧馬三家勞教所迫害,在瀋陽大北監獄坐了七年半的冤獄。

孫靈華被非法關押期間,一位探望她的民眾對警察說:「當地法院一百幹警,有一個不收禮的法官也就是孫靈華,看守所不應該關好人!」

孫靈華申請最高檢察院對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提起公訴,把江澤民繩之以法,儘快結束這場已經歷時十六年的迫害。

原江蘇南京一級警督控告江澤民

原大陸江蘇南京市浦口監獄一級警督、技術工程師水莉女士,近日向北京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遞交了刑事控告書,控告製造和維持這場迫害的元凶江澤民。

水莉女士表示,控告江澤民也是為了警醒其追隨者,制止犯罪,給予他們未來的希望。

她說:「我要控告邪惡之首江澤民!他毒害了幾億人。我認為那些具體實施迫害大法弟子的610人員、警察也都是承受著來自高層的壓力而所為,他們明知修煉法輪功都是好人中的好人,為了自保,為了金錢地位昧著良心在犯罪,他們也將面臨正義的審判。

我把江澤民作為控告對象,也是想給那些不明真相的610人員、警察的未來留下希望與機會,其實他們也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及犧牲品。」

現年72歲的水莉女士自1995年退修後身體越來越差,脾氣急躁。1996年開始修煉法輪功後,她變了:處處能為他人著想,善待他人,謙卑忍讓,家庭和睦,整天樂呵呵的,身體不適不翼而飛,給國家節省了上萬元的醫療費用。

自1999年7月20日江澤民發起了對法輪功的瘋狂迫害後,水莉女士遭中共當局非法關押看守所二次、綁架強制洗腦六次、非法抄家七次,並且,多次被搶走電腦等私人物品。水莉女士及家人的精神均受到極大傷害;此外,沒修煉法輪功的大兒子曾被牽連非法關押在看守所十五天,小兒子被扣留四十八小時。

原黑龍江副檢察長控告江澤民

原黑龍江省清河林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徐曉時,1996年和全家一起修煉法輪功。6月6日,徐曉時和妻子潘晶華向中共最高檢察院郵寄了刑事控告狀,要求追究迫害法輪功元凶江澤民的刑事責任,將其繩之以法。

徐曉時修煉法輪功後,他的心絞痛、胃炎、關節炎和頸椎等多種病灶全部消失了,身體強健,並時刻用真善忍要求,心性道德得到昇華。在檢察工作崗位上兢兢業業,任勞任怨,秉公辦案,曾受到黑龍江省檢察院評為優秀檢察員榮譽稱號,同時多次獲得松花江林區分院和林業局獎勵。

在江澤民為首的中共流氓集團迫害法輪功後,他們一家人受到各種迫害,兩位老人過早離世。徐曉時多次被強制洗腦,限制人身自由。2000年被林業局調出檢察機關,發配到林業局一個最基層單位。

加拿大律師:只需幾個檢察官對控告展開調查就會產生漣漪效應

在中國發生的控告江澤民大潮在海外也引發關注。

加拿大安省多倫多著名律師周易天對《大紀元》說,從西方的角度看,人權受害者在中國控告江澤民很有意義。「中國是個很有意思的國家,他有法律,但是其法律被錯誤使用。」他解釋說,在中共專制下,法律成了一件裝飾品。從西方律法對此事的理解,中國只需有幾個檢察官開始對這些控告狀展開調查,就會產生漣漪效應。

「如果調查員、檢控官及法官都稱職的話,就可以把踐踏人權的罪犯繩之以法。」他說,如果檢察機構接受這些舉報,開始工作並獲得一些積極進展的話,「那就很了不起」。

周易天認為,只要有幾個對江澤民的控告獲得立案調查及起訴,最高法院作出幾個關鍵的決定,也就是說,「有幾個成功的審訊,就能改變整個國家」。

責任編輯:李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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