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二三事(下)

大股東欺負小股東 該怎麼辦?

文:楊家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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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7月10日訊】編按:經營或投資公司,有不少細項需要留意,不僅規則不同,考量的判決也差異甚大,剛到美國的移民務必謹慎。承接上集,這次楊家義介紹,作為股東、債權人或面臨商業糾紛時所適用的法律。

四、大、小股東及其權利義務或責任的評估
公司大股東與小股東其權利義務最大不同點為大股東(擁有超過50%或大多數股權者),可掌握公司營運及董事會運作之權利。此時小股東只有聽命於大股東之決定。

但大股東須注意其決議不管是經由股東會或董事會,出發點須以公司的利益為主,此時大股東的決議才可在法律上站得住腳。而非為了大股東的私利,且損害小股東的權利。

小股東對大股東的決議有不滿意者,可依加州公司法上相關規定,向法院提出申請解散公司及對大股東個人提出違反對小股東或公司誠信義務(Fiduciary Duty)訴訟,要求大股東對其不法行為負責。

五、股東股權移轉的法律評估
一般公司,若股東人數不多且股票亦未上市,此時公司股權如何移轉,股票價值如何評估?在此類型公司股權移轉時,出售該股權者須將公司資產及負債作一客觀公正的評估,作為出售的依據。此時會計師或估值師可審查公司的資料,協助確定股權的價值。

股權出售,出售人可為公司或公司的其他股東,承購人承購公司或股東之股權,是否因此成為公司之董事或負責人,在承購人承購前須加以評估。當然若承購人因承購而能加入公司營運策略制定及執行,自然更能確保其投資的資金及避免該資金遭受不當的運用。

六、如何採取有效法律行為避免債務人脫產
債權人最擔心債務人在訴訟程序中脫產,避免債權人的追索及扣押。一般而言,從提出訴訟到法院審判的終結,約一至二年,此時間尚不包括上訴行為。若債務人在訴訟中或訴訟後將其財產贈送他人或隱藏他處,或不當使用及處分,此時債權人債權將受嚴重影響。

因此在提出訴訟前,債權人可考慮下列方式來保障債權:
a.不動產上登錄訴訟通知(Lis Pendens)
若甲、乙雙方因不動產產權發生糾紛,譬如乙方支付定金,但甲方拒絕交付房屋。乙方若要確保其在勝訴後,可執行該不動產,則乙方須在提出訴訟時,同時對甲方不動產登錄訴訟通知,通知社會大眾,該不動產現已涉訟。

登記訴訟通知手續,須登錄法定文件於法院及該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錄機構,才發生公示力。有此登錄則甲方很難出售或抵押該不動產,因為購買者或貸款人其權利將受此訴訟通知之影響。

b.禁制令/扣押金(Injunction/Writ of Attachment)
若公司大股東隨意處理公司資產,嚴重影響小股東權利,且非法圖利大股東或其親友,則小股東可向法院請求,頒發禁制令或扣押令,扣押公司資產(銀行帳戶等),以防止大股東不當的處分。同樣,公司及個人股東,以不正當方式欺騙債權人,則債權人亦可向法院取得禁制令或扣押令,以凍結公司或股東個人財產。

c.詐欺移轉財產訴訟(Fraudulent Transfers)
加州民法3439.04條說明債務人移轉其財產,意圖阻止或欺騙債權人的權利的行為,皆屬詐欺移轉。此時債權人可向法院提出訴訟,扣押該財產或撤銷該移轉行為。

當然,任何不動產所有人依照加州民事訴訟法第704.720條規定,登錄自住屋減免(Homestead Exemption),此減免額可避免債權人之執行。依同法704.730規定夫妻自住屋減免額為$100,000。若夫妻中一人年紀超過65歲,則減免額為$175,000。

七、預防勝於治療,商業糾紛事前防範之道
如何避免商業糾紛之產生,一般建議在訂定商業契約前能諮詢專家,契約以書面為之,仔細評估「律師費條款」、「仲裁條款」的適用性,保存有關法律行為的記錄,以備查詢等等,都能防範商業糾紛之發生。

八、如何在美國法院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
外國法院的民事金錢判決,是否可以在加州的法院申請執行,譬如當事人在美國境外(如中國或臺灣、香港)取得對債務人的終局民事金錢判決,此時該當事人能否在加州法院提出申請,請示法院執行該債務人在加州的財產?

根據加州民事訴訟法第1713~1724條的規定,只要此外國判決其為終局判決且不得再上訴;國外此判決的法院為一公正的審判機構,其審判程序符合美國公正程序(Due Process)的精神,且判決法院有管轄權,訴訟通知合法送達,訴訟的原因或抗辯,不違反美國公序良俗,訴訟判決非因詐欺方式取得等,加州法院會承認此判決,進而同意勝訴一方請求,確認此外國法院民事金錢判決,並執行該外國判決。

是以在中、港、臺法院取得的終局民事判決,原則上在加州法院可獲得確認及執行。

楊家義律師簡介:
楊家義律師為北俄亥俄大學法學博士,美南以美大學法學碩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目前為楊家義律師事務所總負責人,除了負責處理民事、刑事及商業訴訟案件外,還經常代表客戶在州級及聯邦法院從事辯論,為少數實際參與訴訟及審判的華裔律師。楊家義律師同時義務擔任舊金山高等法院義務法官。

楊家義律師事務所
舊金山:Citigroup Center, 1 Sansome Street, Suite 3500 San Francisco, CA 94104
電話:415-982-7315

南灣:19925 Steves Creek Blvd., Suite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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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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