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崇碧:江西省人命案關天無果

冉崇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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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7月12日訊】(致中央駐重災區最高人民法院第17督導組張維慶組長的信)

尊敬的中央第17督導組張維慶組長:

201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遵照中央第17督導組的部屬,在長春召開全國高級院長座談會,周強院長在會上強調:「錯案發現一起糾正一起」。正值全國各級法院糾正錯案審監程序開始啟動之際,特將2001「9.6」團伙殺人「命案」,當地公檢法為袒護殺人首犯鍾北京,只判鍾潮洲一人,企圖掩蓋團伙殺人的定性事實。其案情提供如下,謹供中央第17督導組發現。

2001「9.16」團伙殺人「命案」錯在哪?

其一、事實認定錯誤;
其二、「定性」錯誤;
其三、致人「命案」訴訟主體認定錯誤;
其四、司法程序錯誤;
其五、適用法律錯誤;
其六、屍檢結論錯誤;
其七、屍體由當地公安擅自(非法)處理錯誤;
其八、致人「命案」首犯鍾北京取保候審決定錯誤;
其九、附帶民事賠償標準過低錯誤。

所謂事實認定錯誤,是指把首犯鍾北京夥同胞弟鍾潮洲和鍾九江以及鍾光浩等團伙的事實,竟然故意認定為鍾潮洲一人所為。據此,與事實嚴重不符。第二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辦理該起「三大刑」案件中,明知鍾振林建房行為正當、合法,應受法律保護,但在「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下,突然遭受外來暴力侵犯的法律真實,卻故意歪曲為「對本案的發生雙方都有一定的過錯。在鬥毆中,雙方都有傷害的故意」。按其歪理邪說的邏輯,不管發生甚麼「緊急避險」的險情,也不管發生甚麼不能預見的外來暴力侵犯,都不得採取應對措施和正當防衛,有人殺你,你就得等死,不准還擊,還擊就有過錯,就是故意?這種混淆「罪」與「非罪」強盜司法的邏輯,實屬罕見。

所謂「定性」錯誤,是指把「團伙」,定為「個犯」。該起「三大刑」命案於2001年9月16日發生,6年後的2007年5月24日首犯鍾北京在受害人鍾振林、王香秀夫妻的追訴下,被緝拿歸案。對此,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法院於2008年1月29日對鍾北京作出判處有期徒刑12年量刑畸輕的(2007)會刑初字第42號刑事判決書。該判決雖然程序違法、量刑畸輕,但為2001「9.16」三大刑命案構成「團伙」定性的要件,提供了確鑿的證據。

所謂致人「命案」訴訟主體認定錯誤,是指首犯鍾北京,而不是鍾潮洲。(2007)會刑初字第42號刑事判決書認為:「被告人鍾北京夥同其弟鍾潮洲持械上門,施暴阻撓被害人鍾振林家合法建房等犯罪事實」。據此,鍾潮洲是本起「三大刑」案件的主犯。

所謂司法程序錯誤,其一是指作為終審本案的江西省高院原告人鍾振林、王香秀不服原判所提出的上訴,應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但決定不開庭審理,其程序違法;其二是指江西省高院和最高法院對鍾振林依法提出的申訴和再審申請,均以「四不像」「不予再審」的駁回通知終結此案,有違審判監督程序,剝奪了再審申請人享有審判監督程序只有一次的權利;其三是指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法院對其犯有「三大刑」的首犯鍾北京畏罪潛逃6年後被捕歸案,應依法重處。據此可見,會昌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會刑初字第42號刑事判決書,實屬超權審判,無疑量刑畸輕。

所謂適用法律錯誤,是指每起案件程序一旦違法,必然導致實體不公,適用法律定錯無疑。

所謂屍檢結論錯誤,是指負責該起「命案」屍檢程序的會昌縣公安局,對鍾和生的屍體進行屍檢後,在拒不告知死者家屬的情況下,隨即擅自將屍體非法處置,犯有毀屍滅據之罪責,其目的,無疑是為該起「命案」的首犯鍾北京開脫罪責而已。不管是從公安機關的毀屍滅據;還是決定錯誤的取保侯審;以及首犯鍾北京的畏罪潛逃;連同6年後被迫歸案的鍾北京的畸輕判決等一系列涉及公檢法的聯體腐敗共同瀆職,合演了一台放縱殺人首犯,慢性殺害無權、無錢、無助的「三無」冤民的惡作劇,越來越破綻百出,形象成零!

所謂當地公安擅自非法處理屍體錯誤,是指死者鍾和生的屍體至今不知去向?未經親人驗屍,既未爭取家屬意見,又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簽字,受害人的屍體不翼而飛,其程序不但嚴重違法,而且剝奪了受害人依法享有合法處置屍體的權利。更為嚴重的是年青有為,才貌雙全並前程似錦的我兒,其五腑六髒的器官被移植盜用之嫌疑。否則,必須把非法擅自處置屍體的事實經過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查清並披露社會。

所謂致人「命案」首犯鍾北京取保候審決定錯誤,是指取保侯審的適用相對人,是對社會不能造成新的危害的輕微犯罪,而該起「三大刑」命案的首犯鍾北京,已對社會造成人命關天的嚴重危害,不但不應該取保候審,而且必須羈押死囚監牢嚴加看守。

所謂附帶民事賠償標準過低錯誤,是指一起造成被害人全家共四口人「一死三傷」的悲殘結局,附帶民事賠償僅僅2萬元,天地良心?慘案發生後,受傷次子鍾小勇背井離鄉,不知去向?失子之痛的父母鍾振林、王香秀為兒冤魂討還公道,無奈按照法定程序和審級生不如死的在向最高審判殿堂申請再審,一訴就是多年。然而,淪為工具的法院,面對司法腐敗透頂的頑疾污垢,在「三權」政府的強勢干預下,以及受一夜暴富的既得利益集團的金錢誘惑等,才極不情願地對該起「三大刑」命案的首犯鍾北京潛逃6年後才逮捕歸案,竟以會昌縣人民檢察院另案公訴,會昌縣人民法院另行作出12年的畸輕判決。這種壓級公訴,降級審判的畸形模式,凸顯了權大於法就是中國特色的裸露。「合理訴求」在尾聲

據上九項錯誤歷歷在目,且證據確實、充分。作為糾正錯案的各級人民法院,本著司法為民公正司法這條主線,通過對本案的致信發現,如何糾?該不該糾?請予回應。

但必須說及的是,本案缺失一道嚴格有序地審判監督程序只有一次的機會。也就是說,本案完全符合再審立案的法定條件,通過立案再審,把遲到的司法公正依法還給本案再審申請人。

連如此悲憤徹骨的冤假錯案發現不了,解決不了,何談黨性和人民性從來都是一致?何談黨性和人民性從來都是統一?

此致
中央第17督導組張維慶組長

致信人:鍾振林、王香秀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北京

註:2001「9.16」命案精裝本和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法院於2008年1月29日作出的(2007)會刑初字第42號刑事判決書,後於2012年12月6日由鄉黨委王偉斌書記送至申請人鍾振林家,一併附後。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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