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光輝專欄

淺談美國稅務需知

文:童光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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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8月09日訊】周先生周太太最近剛剛從臺灣移民到美國。很早之前就聽朋友説到,美國的所得稅申報是在每年的4月15號之前。但是,美國的稅務與臺灣相差很大。聽說有什麼附表A、B、C、D、E。他們也擔心申報錯誤而遭到美國國稅局的處罰。

雖然他們從朋友打聽的一些概要,也在網路上搜尋了一些相關的訊息,但仍然是一知半解。他們透過朋友的介紹,得知童光輝律師是台大法律系畢業,在美國獲得法學博士之後,又特別再專修了兩年的美國稅務法碩士學位,因此他們向童光輝律師請問有關的詳情。

美國這個法律制度堪稱完善的國家,有人說,美國的稅務法規是全世界最複雜的法典,這樣的說法可能並不過份。以下是童光輝律師對於新移民朋友,簡單地介紹美國稅法的概要:
(一)一般來說,美國的個人所得稅,要在4月15日之前申報。若趕不及,可以申請延長6個月申報,但是必須在4月15日之前,把該要繳的稅,準時報繳給國稅局。

(二)國稅局為了簡化報稅的程序,根據當年的所得稅法(Internal Revenue Code, 簡稱IRC),設計了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編號是1040,只有兩頁,第一頁是個人的總收入(Gross Incomes),減去個人的調整項目(Adjustments)剩餘的是個人調整後的收入(Adjusted Gross Income, 簡稱AGI)。

(三)第二頁是個人免除額(Exemption)以及個人所得的抵減(Deduction),AGI 減去了這兩項之後,就得到所謂的納稅所得(Taxable Income),再根據稅率,算出應納的所得稅。

(四)所謂附表(Schedules)A 是個人的抵減,B是利息及股息收入,C是個人經商的收入,D是投資利得,E是房租收入,公司營餘分配等等。

(五)跟個人所得稅申報可能相關的還有公司所得稅申報1120,小型公司所得申報1120S,有限公司申報1065等等。

(六)除了以上對聯邦政府的所得稅申報之外,加州居民還要再申報加州的稅表,一般而言,是申報加州的Form 540。

(七)對於一般的薪資人士(所謂的W2 income)報稅之後多半會得到政府的退稅。原因是,薪資人士在領取雇主發給的薪資的當時,會被扣繳高過於他們應繳稅額的扣繳(Tax Withholding)。因此,如期申報所得稅之後,對於薪資所得人士,可以獲得一筆意外的金額。

(八)市面上雖然有套裝軟件可以使用作為報稅的工具,但是對於新移民來說,這些套裝軟體都不容易使用。並且對於個人的特殊個案,可能並不完全地適用。

(九)此外,根據所謂的「肥咖條款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針對美國追查美國公民及美國綠卡人士在海外的現金、股票或人壽保險的現金值若超過法定數額(此項法定的數額被稱為「Reporting Thresholds」內容非常複雜,要請教像童律師這樣的稅務專家),則另要申報Form 8938,違反這項規定,會受到嚴重的處罰。

(十)對於新移民美國的人士來說,不妨考慮聘請稅務專家協助申報,以避免產生錯誤。
聽過童律師簡單明確的解說之後,周先生周太太就決定委託童律師為他們準備所得稅申報表格。了去了他們心中的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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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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