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律師專欄】怎樣拿到INA §212(i) Waiver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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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9月04日訊】平時我們經常聽到法官、移民律師或一些資深的、屢敗屢戰的移民申請者念念不忘INA §212(i)豁免,但今天我們要看看它究竟是個什麼東西。這要先從美國移民法的INA §212(a)(6)(C)(i)條款說起。根據這一條款,an「alien who, by fraud or willfully misrepresenting a material fact, seeks to procure (or has sought to procure or has procured) a visa, other documentation, or admission into the United States or other benefit provided under this Act is inadmissible.」什麼意思?簡單說,就是任何外國人通過欺詐或故意歪曲主要事實以便企圖獲得、已企圖獲得、或已獲得美國的簽證、其它入境文書、或移民法規定的其它好處或移民福利,那麼這個外國人將不許入境。

但是,這一嚴格的法律也有網開一面的地方,那就是我們今天要說的INA §212(i) Waiver,即§212(i)豁免。根據這個豁免條款,上面這個嚴厲的INA §212(a)(6)(C)(i)條款對以下情形的外國人網開一面。請看(別急,後面有翻譯):INA §212(a)(6)(C)(i) can be waived「in the case of an immigrant who is the spouse, son, or daughter of a United States citizen or of an alien lawfully admitted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if it is established… that the refusal of admission to the United States of such immigrant alien would result in extreme hardship to the citizen or lawfully resident spouse or parent of such an alien.」大意就是說,雖然您違反了INA §212(a)(6)(C)(i)這個嚴厲的條款,但是,如果您是美國公民或者永久居民的配偶、成年的兒子或女兒,而且如果拒絕您入境美國或者把您驅逐出境後,您的美國公民或者永久居民的親人帶來extreme hardship,即巨大的艱難困苦,那麼,您就可以獲得法外開恩,繼續入境或繼續留在美國,並調整身份、獲得綠卡。下面我們用幾個真實的案子來具體說明。

秦小姐是一位很有發展前途的、年輕美麗的音樂教師,在中國國內常參加省市級大型文藝演出,並獲得許多獎項。但由於曲高和寡,她一直單身。去年來到美國發展,來之前,仲介幫她填寫DS-160簽證申請表格時,建議她填上婚姻狀況為已婚。她雖然堅決反對,但仲介說,你這麼年輕漂亮、又是單身,簽證官會懷疑你是去嫁給美國公民的,肯定不會給你簽證。無奈之下,她只好從了仲介,申請表上謊報了自己的婚姻狀況。來到美國後,由於她的確光彩奪目,人又賢慧溫柔,還能做出一桌一桌的好菜,很快在AUSTIN就找到了讓她非常滿意的白馬王子。不到半年,他們就領取了結婚證,開始辦理移民手續。在填寫她的經歷時,她也忘了來美國時仲介幫她胡填瞎寫的那些內容,把以前的婚姻狀況填成了未婚。她這麼做倒是誠實的,但與申請簽證時填寫的資訊不符,結果移民局拒絕了她的移民和綠卡申請。正在愛河深淵裡的兩個人被這意想不到的打擊打翻了,還不知是怎麼回事。

馬璐瑤小姐來到美國後申請庇護,面談沒過只得上庭,在洛杉磯打了七、八個小庭後,她發現律師總在千方百計尋找藉口反復上庭、賺取她的上庭費,所以一氣之下,她上網找了個美國公民。大概時來運轉,這個公民是個浪漫的墨西哥後裔,對璐瑤好得不得了,所以很快兩人領證結婚,並開始申請璐瑤的結婚移民和綠卡。移民局在審理他們的I-130表格時,發現表格上沒有A號碼(即外國人移民號碼),所以在批准他們的I-130申請時,給了馬璐瑤一個新的A號碼。但是申請過庇護的專家們都知道,只要您一申請庇護,立馬就會獲得移民局給予的一個A號碼。正當璐瑤拿到I-130的批文得意洋洋地上庭準備關閉庇護案子,轉為結婚綠卡時,法官嚴厲地拒絕了她的申請,並指控她弄虛作假,要判她驅逐出境。為什麼呢?因為仔細的法官發現了她居然有兩個A號碼。這還了得?要得到一個A號碼是多麼不易,你竟然還有兩個。這裡一定有欺詐。其實欺詐倒真是沒有,有的是一個誤會。原來,她的這個老公雖然熱情浪漫,但不攢錢,年近半百還兩手空空。由於沒錢請律師,他為馬璐瑤遞交移民和綠卡申請時,全是自己弄的。這麼複雜的事,一個門外漢竟如此盲目自信,豈有不錯之理?一出手就錯,一錯就闖大禍,害得他心愛的璐瑤小姐差點被驅逐出境。

張先生L1簽證來到美國後工作生活都很滿意,還積極參加社區活動。一天,他收到當地法庭通知,要他去擔任陪審團成員。由於通知上寫的很清楚,對不去的處罰很重,所以他以為自己非去不可,於是他就去了法庭,還鬼使神差胡亂填寫和簽署了一些表格。但他不知道的是,陪審團成員必須是美國公民,他只是一個L1簽證持有者,連個綠卡都沒有,哪有資格加入陪審團?他更沒想到,自己填寫和簽字的一些表格居然會被保留。結果在他申請綠卡時,移民局拒絕了他的申請,還判他驅逐出境。

在上面的三個例子裡面,前兩個都犯了通過欺詐或者故意歪曲主要事實以便獲得移民福利,但是,都可以利用移民法的INA §212(i)條款,申請§212(i)豁免,從而免除處罰,最終獲得美國移民簽證或綠卡。但是,張先生的問題就不是這麼簡單了,因為他謊稱自己是美國公民,這個罪就太大了,因此就是INA §212(i)條款也救不了他。

【田方中律師是美國律師協會和德州律師協會會員,精辦各種移民案件,特別是政治庇護和投資移民,以及各類合同及糾紛案件。他擁有極為豐富的全美各地上庭經驗,同時還精於撰寫各類上訴狀,為客戶爭取最大利益。田律師擁有美國法學博士學位、英美文學本科和碩士學位及電腦方面碩士學位,曾任大學英文教師。他為人熱情、責任感強,極具親和力。他視客戶如家人,把客戶的事當做自己的事,急客戶所急,憂客戶所憂,樂客戶所樂。聯繫信息:Law Offices of Fangzhong Tian, PLLC; Dallas Office: 11333N. CentralExpy, Ste. 201, Dallas, TX 75243; Houston Office: 6161 Savoy Dr., Ste. 400, Houston, TX 77036; Tel: (972) 978-2961, (713) 559-2078; Fax: (817) 977-6831; QQ: 841273765; Email: alextianattorney@gmail.com; tian.attorney@gmail.com; Website: www.tianlawoffice.com】

責任編輯: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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