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被關押取消博士論文答辯 母親告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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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1月12日訊】中科院華南植物園博士研究生于亞歐,由於在博士論文「致謝」頁中寫到:「首先要感謝法輪大法,沒有這正信力量的支撐,就沒有這篇論文。」校方因此強制取消其博士論文答辯;于亞歐被退學。于亞歐後被綁架,遭非法關押至今。

于亞歐的母親劉濟康女士2015年7月控告江澤民迫害法輪功,致使她本人及兒子媳婦遭受嚴重迫害。

下面是劉濟康女士陳述的部分事實與理由(略有修改):

我是因為祛病健身走入法輪功大法修煉中來的,未修煉前身患多種疾病,貧血、胃炎、關節炎、神經衰弱、心臟病、乳腺增生、闌尾炎等,不知道人到底為甚麼活著。修煉後,我從法輪大法中明白了很多道理,大法要求修煉的人按「真、善、忍」做一個好人、更好的人,在很短的時間內使我無病一身輕,心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工作上得到了領導、工人的好評、信任。家庭中由不能幹家務到能包攬全部家務,親戚、朋友同事相處得更和睦。我身心都沁在快樂中。

江澤民於1999年7月濫用手中的權力,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發起了對信仰「真、善、忍」法輪功學員的瘋狂迫害,使我失去了信仰自由的環境。對我家的非法抄家及對我的非法關押,對我兒子、兒媳的迫害,及我兒子現在仍然被非法拘禁當中都給我造成了非常大的精神上、身體上、經濟上的傷害,給我的家人、親戚、朋友造成各方面很大的壓力。

1. 控告人被非法抄家、非法拘禁

2001年6月的一天下午我下班回家,一推門(門是虛掩著的,他們挾持我丈夫開的門)滿屋很多人在到處亂翻。他們是濟南市市中公安分局和舜玉路街道辦事處、舜玉路派出所的人,都穿著便衣,有七八個人抄走了很多別人放到我家的東西。大概有七、八個紙箱。還抄走我本人的法輪大法書、法輪大法師父的掛像、還有孩子學習用的電腦、打印機等。抄家時有專人看著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抄完家後,也不給抄去物品的明細。

抄完家後我和我丈夫被劫持到舜玉路派出所,被非法審問。丈夫被非法拘禁了一天一宿。

當天大約零點以後,他們把我送到濟南劉長山拘留所。在拘留所期間被迫睡在地上。

被關押濟南市劉長山拘留所的第二天,又被劫持到濟南市市中洗腦班非法拘禁有一個月的時間。期間我被強制剝奪《憲法》賦予信仰自由的權利。限制人身自由不准出房間,吃飯、睡覺、洗澡、上廁所、和其他人說話等都得經過洗腦班的人同意,還得有人跟著,24小時都有人跟著。被強制看電視錄像、資料、談話、參加會議等。

2.遭受單位、街道辦事處、「610」多方面的壓力干擾

2001年7月回到單位後被洗腦班要求:半個月之內只能上半天班,另半天要繼續到洗腦班洗腦,被要求定期匯報。我還被單位廠領導談話、被廠紀委多次調查、談話、寫過程、被車間領導多次要求談認識等。

車間領導告訴我因為我的被非法拘禁,整個車間和車間領導的獎金、年終獎都要受到影響。

我當時的壓力很大、很苦悶,我問車間領導我怎麼了?我做甚麼壞事了嗎?我僅僅是按「真、善、忍」要求自己做一個好人,更好的人。我在單位的工作、人品怎麼樣這是有目共睹的啊。車間領導甚麼都沒有說,最後說還回原崗位工作吧。回家後長期處於監控中,給我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壓力。

3.兒子遭綁架勒索 被非法取消博士論文答辯

我兒子于亞歐是華南植物園博士研究生2008年6月端午節和他妻子李杉杉去桂林在桂林被非法綁架,被拘禁三十多天。

兒媳李杉杉出來後手腕、腳腕被戴刑具的壓痕仍然可見。在兒子、兒媳被拘禁期間,桂林市政法委向家庭勒三萬三千元。

兒子于亞歐因在博士論文答謝部分上寫了「首先要感謝法輪大法,沒有這正信力量的支撐,就沒有這篇論文」被非法取消博士論文答辯。

2014年9月兒子于亞歐再次回到華南植物園要求他博士論文合理答辯,得知被強行退學。這對于亞歐本人、家庭及親人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4.于亞歐再次被非法拘禁 關押至今

2015年3月27日,兒子于亞歐被廣州市天河區「610」、廣州市天河區公安分局長興派出所、長興街道辦事處綜治信訪維穩中心,劫持到廣東省佛山市三水的洗腦班。至今消息全無,完全與外界隔絕。

兒子被綁架至今不放人,也不讓家見人等等,這給我丈夫在精神、工作、人格尊嚴、感情、身體、經濟等方方面面都造成了極大地傷害。

二、被控告人江澤民所犯的罪行

1、違犯國際法和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已構成公認的國際犯罪。

被控告人江澤民為了達到其妄圖根除法輪功的目的,對作為信仰群體的法輪功學員實施「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 的國家恐怖主義滅絕政策,已經構成了群體滅絕罪。中國已經加入聯合國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據此,江澤民作為中共迫害元凶違反國際法,已構成危害人類罪、酷刑罪等公認的國際犯罪。

2、違反《憲法》:

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違反第三十八條侵犯公 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違反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3、觸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屬於故意傷害罪;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規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屍體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

4、違反《刑訴法》:

違反《刑訴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江澤民的所作所為給我個人和家人造成了極大傷害,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捍衛我的合法權利,更為了免於中華民族淪陷於道德崩潰的泥潭,特對江澤民提起刑事訴訟。#

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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