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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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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0月03日訊】(大紀元記者曾漢東台灣宜蘭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係指:一、理髮業。 二、沐浴業。三、計程車業。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

又依財政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890452799號函規定包括:(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二)電動玩具遊樂場所。(三)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四)攤販。(五)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宜蘭分局說明,前揭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之限制。但依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規定,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

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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