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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綠卡居民出國 再度入境被移民局拒絕

聯邦最高法院最新裁定 移民入獄一天也可遞解或禁止入境

週三(2月22日),美國第一千金伊萬卡•川普(Ivanka Trump)和她5歲的女兒阿拉貝拉(Arabella)造訪了美國最高法院。(Mark Wilson/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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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5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萍編譯報導)移民法規定,綠卡持有者如果犯有「惡性重罪」,將會成為優先遞解出境和禁止入境的對象。聯邦最高法院昨天的一項裁決,僅入獄一天也被算作「惡性重罪」,為遞解更多移民開了方便之門。

一名在紐約生活了23年的綠卡持有者,曾經因為涉嫌放火被關過監獄一天,當他從境外再度入境美國時被移民局拒絕了。昨天(5月19日)聯邦最高法院對此案維持原判,這個人入境無望了。

據《紐約時報》消息,這個名叫多萊斯(George Luna Torres)的多明尼加共和國人,1983年被父母帶進美國定居,在紐約生活了20多年,持有合法的永久居留證。除了一次一天的監獄和5年緩刑外,沒有別的犯罪前科。但是他日前被拒重新進入美國。

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以5比3的投票結果,決定維持移民局的決定。理由是,他所犯之縱火罪是紐約州法律中的「重罪」。而在移民法中,一個擁有合法的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如果犯有「惡性重罪」,是可以被遣返或者拒絕重新入境美國的。這些罪行包括一些聯邦罪和州的「具有同樣元素」的罪行。

多萊斯反駁說,聯邦縱火罪和州的縱火罪定義不同,前者應該涉及到跨州犯罪才算聯邦罪,所以不構成移民法中的所謂重罪。

但是支持移民局的法官認為,這只是個技術問題,不是個意義上的差別。如果多萊斯的理由成立的話,那麼很多嚴重的州內犯罪,如綁架,只要不跨州,也會影響到移民法的條款了,「使外國人自動遞解的條件中沒有罪行大小一說,無論犯罪是聯邦的、地方的還是外國人的。」

反對移民局的法官說,「元素就是元素」,大多數人「忽視」了聯邦法規的「嚴格的條款內容」。◇

責任編輯:周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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