螞蟻蟲:從百度的商業道德之惡到社會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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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5月04日訊】一個大學生之死讓人倍感痛心並引發全民關注,魏則西是第二個,在他之前是2003年廣州的孫志剛。

雖然被關注程度之高相近,但二者的死因卻截然不同。孫志剛是因為沒有暫住證在收容所遭人活活毆打至死,而魏則西是因為百度推廣誤入黑心醫院無效醫治而不幸去世。

不過兩個事件還有非常類似之處,和孫志剛之死暴露出社會管理制度的漏洞和弊端一樣,魏則西之死同樣暴露了我國醫療系統管理中的諸多漏洞和弊端。比如:

1、百度推廣是否屬於廣告範疇,為何工商部門多年以來沒有明確定義?

2、國家明文禁止醫院進行科室對外承包經營,而涉事的北京武警二院卻明知故犯,類似漏洞今後如何監管?

3、一項本來限定在臨床研究的實驗性技術,為何能在正規醫院直接臨床推廣應用並收取高額費用?

4、過度醫療或無效醫療是否列入醫療事故範疇,對責任人進行問責甚至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患者如何才能快速投訴並維權?

5、莆田系醫院遍布全國,並屢屢攻陷部隊武警醫院,成為黑醫療代表,監管部門是否存在監管不力之處?

6、患者通過什麼權威網絡渠道,才能真正了解相關醫療科普文章和相關醫院信息?

7、監管條例落後於網絡發展形勢,如何儘快完善?

無意為百度辯解,身為國內科技巨頭,它是莆田系巨額推廣投放事實上的受益者之一。如果基於現在法院判例的普遍定義,百度推廣只是搜索服務而非廣告,那麼它需要承擔更多的是道德責任。人們在紛起譴責百度商業道德之惡的同時,似乎又開始懷念撤離大陸近10年的谷歌,它「不作惡」原則顯得尤其難能可貴。

其實黑醫療藥品廣告的坑,國外搜索巨頭谷歌同樣也踩過,甚至因此被美國監管部門釣魚執法而被處罰5億美元的高額罰金。此後谷歌加強了自身管理,嚴格按照美國醫療廣告監管條例來執行。也就是說,谷歌的「不作惡」美德,本質上是它遵守法律的結果,從而不斷完善自己的廣告審核機制和員工道德準則。

對於企業而言,最起碼的準則是遵守國家法律。至於其道德是否先進,反而是其次。一個守法的企業,其道德水平和價值觀也不可能差到哪裡去。反之,一個成天對外宣傳道德和價值觀如何如何的公司,卻未必是守法經營的好企業。

據自媒體「有槽」的文章分析,魏則西之死的直接責任人是北京武警二院和幕後承包人康新醫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如此看來,造成魏則西去世更是社會之痛,醫院方、承包人、衛生監管部門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在死盯著百度價值觀的同時,那些全力批評百度的人們,能否分出些精力來批評下導致魏死的直接責任人。百度的過錯更多是道德層面上,百度商業道德之惡確實應該譴責;而法理上的責任者:醫院方、承包人、衛生監管部門,怎麼就沒勇氣去批評他們呢?

事件的最新進展:5月2日下午,新華社發布消息稱,因「魏則西事件」受到網民廣泛關注,國家網信辦會同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衛生計生委成立聯合調查組進駐百度公司,對此事件及網際網路企業依法經營事項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

在五一假日期間仍有如此快速的反應,在此的確應該為網信辦點個讚。試想,要是衛生監管部門日常也能像網信辦這次一樣積極主動的話,類似北京武警二院和幕後承包人康新醫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違法行醫就能在第一時間得到遏制,把對患者和社會的損害降到最低。

 

當年孫志剛事件的處理結果,最終12人被判刑(其中一人死刑)、多達20名責任人被處分,並導致《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被廢止,他以個體的生命換來了社會整體生命權利的更好保護。

希望魏則西之死,同樣能以年輕生命的沉重代價,換來相關責任人的被依法追責,而不僅限於百度們的商業道德之惡,更要觸及更深層的社會之痛。以個案推動整體,徹查背後的責任人,呼籲以此為契機,促進醫療網絡廣告的規範化、醫療監管體系的完善,以及醫療信息的透明公開,唯有有效的法制才能保護更多的魏則西,從而真正避免類似悲劇的發生。

——轉自作者博客

責任編輯: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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