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出軌不影響財產分配 王寶強財產或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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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8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周慧心綜合報導)大陸男藝人王寶強離婚事件持續發酵,成功地將網絡熱點從里約的奧運會轉移到其離婚財產分割上。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據現行《婚姻法》,出軌行為並不影響財產分配。

據大陸《法制晚報》報導,8月15日上午9時許,王寶強本人在律師張起淮的陪同下來到北京朝陽法院,起訴其妻馬蓉要求離婚。據悉,朝陽法院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已正式受理此案。

王寶強起訴稱,其與馬蓉於2010年2月10日在河北邢台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一女。婚後其為家庭幸福安定不懈努力,但馬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僅與其經紀人宋喆發生婚外不正當兩性關係,更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破壞家庭傷害家人的惡劣行為,致使雙方感情徹底破裂。王寶強認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應准予離婚,且由其直接撫養婚生子女更有利於子女成長。為維護合法權益,故起訴離婚,要求解除雙方婚姻關係,判令婚生子女均由其撫養,馬蓉依法支付撫養費至孩子年滿18週歲,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據悉,王寶強要求分割的財產包括9套房屋,其中包括美國洛杉磯的一處房產,多家公司股權、出資,一輛寶馬x5轎車、一輛賓利轎車,愛馬仕、LV、香奈兒、GUCCI、PRADA、迪奧、范思哲、芬迪、TIFFANY等品牌的珠寶、首飾、名表、包、服飾等,此外還有存款、股票、理財產品、保險、原創設計品牌等。

王寶強婚後財產過億?

媒體對王寶強婚後的財產進行了梳理。稱其公開財產和未公開財產恐上億(人民幣,下同)。

據《新京報》報導,福布斯每年發布的《中國名人榜》顯示,王寶強2013年收入是1800萬元,列榜單98位;2014年,王寶強收入2400萬元,列第64位;2015年,王寶強收入2600萬元,列第71位。以此計算,光福布斯公布的王寶強近三年的收入就達到6800萬元。

報導稱,福布斯該榜單的收入計算依據,主要是片酬、出場費、廣告代言費、比賽獎金以及各種版權收入等,明星的投資收入並不在考量範圍內。

王寶強不僅是演員,而且投資多家公司,成功轉型成為一個商人。據公開信息顯示,王寶強名下有3家企業分別為:北京寶億嶸影業有限公司、樂開花影視傳媒無錫有限公司、共青城寶億嶸投資公司和一個工作室:「StrongBaby工作室」。

他通過寶億嶸影業投資了大約3部電影,分別是《不可思議》、《唐人街探案》和《大鬧天竺》。

科幻片《不可思異》是王寶強投資的首部電影,並擔任主演,票房為1.09億元。

《唐人街探案》在2015年賀歲檔收穫票房8億多元。但公開資料無法查明寶億嶸在《唐人街探案》中的投資比例,無法確認寶億嶸的具體獲益情況。

今年3月15日,海潤影業、權天股份分別出資1800萬元,投資王寶強旗下樂開花影視出品的電影,合計3600萬元。今年年底,由寶億嶸影業、樂開花影視聯合出品、王寶強自導自演的《大鬧天竺》將上映。

4月12日,樂視體育宣布完成B輪80億元融資。王寶強作為個人投資者參與了樂視體育的B輪融資。

媒體根據這些數據猜測王寶強的個人財產恐上億。那麼離婚後,其財產是否會縮水呢?

律師:出軌並不影響財產分配

據鳳凰娛樂報導,對於王寶強離婚財產分割問題,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吳語律師表示「在雙方沒有其它財產分割協議的情況下,出軌不影響財產分配。」他解釋說,雖然「照顧無過錯方」的財產分割原則已被現行的《婚姻法》所摒棄,但法官基於自由裁量權,在財產分割過程中,可能會向無過錯方傾斜。

吳律師表示,如果馬蓉出軌為真,有可能影響其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因為子女撫養必須考慮和誰生活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另外《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王寶強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但一名自稱是律師的網民表示,王寶強情況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規定的條件。《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婚姻法》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即如果婚姻雙方其中一方有意轉移財產,則其可能少分或不分。

王寶強與馬蓉於2009年結婚,王寶強的公司寶億嶸影業是2010年建立的,雖然在今年3、4月份,寶億嶸影業曾發生過兩次股權轉讓,王寶強成為公司唯一自然人股東。但「股權尚在王寶強名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都屬於共同財產」。

因此根據現行的《婚姻法》,即使王寶強真是無過錯方,其一半家產也會被分給馬蓉。

《婚姻法》修改 取消照顧無過錯方條款

許多網民都認為,王寶強既然是受害方,因此「馬蓉將淨身出戶」。但律師的解讀結論是「出軌並不影響財產分配」,讓很多網民罵律師無能。其實吳律師所介紹的「照顧無過錯方」的財產分割原則,確實已經被現行的《婚姻法》所摒棄。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

此意見的內容顯示,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應照顧無過錯方。相反而言,就是過錯方離婚財產分割少分。

但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時,只留下了最後一部分內容(即第四十七條),而前兩部分關於「應照顧無過錯方」的司法理念被新《婚姻法》立法所擯棄。另增加了四十六條,即無過錯方可申請賠償。

網民對此法律紛紛表示不公:「怪不得現如今婚內出軌越來越盛,人心不古是一個方面,另一方面當下的婚姻法又起到了催化劑的作用。憑什麼婚內出軌還能分家產?不向過錯方索賠都不錯了!」

「如果劇情不反轉,真要分錢,法律真不公,應該修改,誰出軌誰就應該淨身出戶。」

責任編輯: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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