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總會館撤旗案系列報導

舊金山中華總會館撤旗案風波文章匯總(三)

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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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旗案是指2013年5月25日,中華總會館時任輪值總董黃榮達在投票贊成的商董人數未超過半數的情況下,通過了撤下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的動議,此舉被商董周達昌、張耀廷和關宗魯提告。

總會館撤旗訴訟 被告遲交文件遭罰款

(July 23, 2014)出任中華總會館商董的三名肇慶總會館成員,周達昌、關宗魯和張耀庭,去年以商董權益受到侵犯,聯名對寧陽總會館前主席黃榮達和勝利堂維修小組主任雷華欽,提出法律訴訟。因被告律師未能如期提交法庭要求的文件,21日法官對中華總會館處以罰款2500元,並規定被告未來不能利用這些文件辯護。

根據舊金山民事法庭文件顯示,原告於多月前已要求被告律師向法庭呈交文件,包括中華總會館會議紀錄和小組會議紀錄。其中2003年至2005年、2009年及2013年的會議紀錄超過1000頁的文件比限期遲了一天才交出,遭法官罰款2500元,其中不包括小組會議紀錄。法官認為,文件繳交延誤是辯護律師未盡責任所致。

法律界人士透露,假如日後原告勝訴,中華民國的青天白日滿地紅旗要掛回中華總會館的大廳,勝利堂的工程帳目則要重新審核。維修小組主任雷華欽可能要對中華總會館作金錢賠償。

官司糾紛因勝利堂維修工程爭議引起。原告指工程完工後不僅不符合市政府核准的設計圖,且嚴重超出預算,正要進行查帳時又發生中華總會館撤旗事件,部分商董指時任總董未依照章程選舉即宣布撤下中華民國國旗,因而對簿公堂。

文章摘自世界新聞網,原文網址:http://www.worldjournal.com/252551/article-%E7%B8%BD%E6%9C%83%E9%A4%A8%E6%92%A4%E6%97%97%E8%A8%B4%E8%A8%9F-%E8%A2%AB%E5%91%8A%E9%81%B2%E4%BA%A4%E6%96%87%E4%BB%B6%E9%81%AD%E7%BD%B0%E6%AC%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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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館撤旗官司開審 被告質疑原告後台

[2015-11-17]

中華總會館撤旗案及勝利堂裝修費用超支的官司已經一拖再拖,昨天終於在三藩市高等法院開審。首日庭審雙方傳召了兩名證人,一人因缺乏翻譯而需押後作證,而中華總會館中文書記謝帆作為關鍵證人出庭作證,只是證實有關的會議記錄準確性。

主審此案的法官懷斯曼(Rebecca Wiseman)表示,覺得此案非常有趣,涉及到不少中國歷史知識。原告周達昌等人在代表律師邵宜臺及Christopher Wolcott Katzenbach的陪同下出庭。被告方黃榮達及雷華欽也現身聽審。

被告代表律師高鈐在庭上質疑原告的律師費是由台北政府支付,來源不夠公開。對此,原告律師在庭上並未反駁,而法官懷斯曼決定將這問題押後考量。原告方傳召的第一位證人是負責給勝利堂做裝修的黃先生,由於沒有安排粵語翻譯,他的作證需押後進行。

文章摘自星島日報網站,原文網址:http://www.singtaousa.com/574431/?variant=zh-hk&fs=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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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總會館撤旗官司開審 謝帆出庭

(2015-11-18)《星島日報》報導:中華總會館撤旗案及勝利堂裝修費用超支的官司已經一拖再拖,17日終於在舊金山高等法院開審。首日庭審雙方傳召了兩名證人,一人因缺乏翻譯而需押後作證,而中華總會館中文書記謝帆作為關鍵證人出庭作證,只是證實有關的會議記錄準確性。

主審此案的法官懷斯曼(Rebecca Wiseman)表示,覺得此案非常有趣,涉及到不少中國歷史知識。原告周達昌等人在代表律師邵宜台及Christopher Wolcott Katzenbach的陪同下出庭。被告方黃榮達及雷華欽也現身聽審。

被告代表律師高鈐在庭上質疑原告的律師費是由台北政府支付,來源不夠公開。對此,原告律師在庭上並未反駁,而法官懷斯曼決定將這問題押後考量。原告方傳召的第一位證人是負責給勝利堂做裝修的黃先生,由於沒有安排粵語翻譯,他的作證需押後進行。

第二位出庭作證的是在中華總會館擔任中文書記13年之久的謝帆,他在國語翻譯的協助下給出證詞。原告方律師Katzenbach就2012年至今的多次中華總會館商董月會的細節進行提問,另外還問及謝帆作為中文書記的主要職責等。

謝帆表示,相信自己所做會議記錄的準確性,並且已將多份會議記錄交給與訟雙方律師。他無法記得全部細節內容,將以書面會議記錄為主。

此宗官司始於2013年,原告方認為中華總會館撤下“反共救國”的牌匾及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的做法違反章程,以及由於前總董兼勝利堂維修小組組長的雷華欽監管不力,導致中華總會館名下物業勝利堂維修款項大幅超出預算。法院曾嘗試調解無效,案件最終進入審訊程序。接下來原告被告雙方都將有數名證人出庭,謝帆今天將繼續出庭接受雙方律師盤問。

文章摘自星島日報網站,原文網址:http://oversea.stnn.cc/SF/2015/1118/2606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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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總會館撤旗案聽證結束 原告樂觀

前中華總會館代總董周達昌。(大紀元資料圖片)

【大紀元2015年11月26日訊】舊金山中華總會館撤旗官司上週聽證結束,下次開庭的結案陳詞定於明年1月4日。11月24日,原告周達昌、關宗魯和張耀廷均認為,因撤旗過程不符合章程,勝訴的可能性比較大。

在24日舉行的記者會上,原告之一的周達昌表示,被告黃榮達撤旗並未按照中華總商會章程來進行。周達昌稱,此前針對2003年的撤旗動議,會議通過寧陽商董伍璇璨提出的「永遠擱置」議案,按章程再提撤旗動議應該先推翻這一議案。

關宗魯表示,撤旗可以,但須得按照章程來做。關宗魯稱,對方強行通過撤旗的決定,因此肇慶總會館推舉他們三人作為代表來打這個官司。

作為法庭證人之一,寧陽總會館商董林炳昌表示,根據中華總會館章程,凡總會館內部事項均屬重大事件,應提前1個月通知商董並召開特別會議,何況撤旗這等大事。

2013年在中華總會館召開商董月會期間,由輪值總董黃榮達拍板,討論由寧陽商董黃楚文提出的撤旗臨時動議,在投票人數僅比規定人數多出1人的情況下,強行通過了撤下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幟的決定。林炳昌稱,投票時只有21票贊成,並未達到42名商董的簡單多數票,而且推翻「永遠擱置」前案也未達到章程所要求的3/4多數。

24日有二十多位僑領出席記者會表示支持。周達昌更指,時任的中共駐舊金山總領事袁南生,曾公開發表文章,將中華總會館撤掉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幟作為上任以來的大功之一,顯示中共在背後的影響,但法庭並未將其列為證據。

文章摘自大紀元新聞網,原文網址:http://www.epochtimes.com/b5/15/11/26/n45824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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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撤旗案的章程翻譯引發爭議

【大紀元2016年07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李霖昭舊金山報導)舊金山高等法院6月10日對中華總會館撤旗案作出臨時判決,認為2013年5月時任總董黃榮達通過撤下青天白日旗的動議,違反了總會館章程。原、被告方在6月底對臨時判決均提交了修改建議,其中,被告方代表律師有請求法院解釋為何不採用他們對會館章程第7章的翻譯。

最初的翻譯是由法院指派的,在今年初結案陳詞的最後一天,由於被告方不同意該翻譯版本,提出另請譯員重新翻譯。法官魏斯曼(Rebecca A. Wiseman)不希望該案因翻譯問題而上訴,於是允許被告方重新翻譯,但最終不被採用。原告代理律師邵宜台則認為,這份翻譯把章程有些部分翻得「簡直亂七八糟」。

這名由中華總會館的代理律師推薦的翻譯,是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在讀博士生。他對這份進行翻譯時,迴避章程中出現的「中華民國」或「民國」字眼,因此把裡面的民國紀年都翻譯成了西元年。

最受爭議的部分,是這位翻譯對「選舉」的英文用詞。他翻譯章程第七章第九條中「七會館主席各該會館自行選舉」,將「選舉」譯為「Select」(挑選)而不是「Elect」(選舉)。

邵宜台律師說,實際上,中華總會館的商董都是各大會館選舉出來的,不是挑選出來的, 他們在中華總會館里都是有投票權的。

這份翻譯中,還有多處把「選」譯成挑選、選擇的意思。如第七章標題「職員選舉法」,譯者用「choosing and recommending」(選擇和推薦);第十七條中,董事「期滿如再為其所屬會館選出者得以連任」,譯者用 「chosen」(選擇)。

這位譯者在另一些地方,則是按照選舉的意思來翻譯。如在第六章的申項中「選舉及對內各大事件」,譯者用「election」(選舉)。

「其實這是非常細節的法律部分,他們故意在文字上找茬,想讓我們沒辦法起訴」,邵宜台說。原告方在今年4月遞交了由三名專家對這份章程翻譯的指正。

被告方的翻譯員也不敢對自己這份翻譯進行宣誓。按法律規定,翻譯員應該宣誓自己是如實進行翻譯,如果說謊,則受法律制裁。這份沒有經過宣誓的翻譯也不能成為證詞,最終沒有被法官採納,只被放在了跗注里面。該案就再也沒有這位翻譯員的參與了。

文章摘自大紀元新聞網,原文網址:http://www.epochtimes.com/b5/16/7/24/n81333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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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撤旗案中 離奇的「證物調包」事件

舊金山中華總會館撤旗案原告律師邵宜台。(本人提供)

【大紀元2016年07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李霖昭舊金山報導)「像從天而降一樣,恰恰幫了原告大忙。」原告律師邵宜台不可思議地說。

舊金山撤旗案,在7月25日終於有了判決結果——被告方(撤旗者)敗訴。在案件過程中,發生了一件離奇的證物被調包事件,裝有幾張歷史照片的信封被人做了手腳,換成了其他的10頁紙。調包人的意圖是以此提供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殊不知這10頁紙卻成了他(們)敗訴的關鍵證據——「第46號證物」。

2013年5月25日,駐美中華總會館通過了一項動議,撤下了懸掛在會館內的青天白日旗。10月份,時任執行撤旗的輪值總董被提出異議的商董告上法庭,認為其通過撤旗動議違反章程,法院最後判決原告勝訴。

第46號證物

2015年9月11日,原告律師邵宜台在被告律師的辦公室收集口供和證據。當時,中華總會館的資料保管員謝帆當面確認了幾張會館歷史性照片,這些照片可以佐證中華總會館與青天白日旗有著悠久歷史淵源。這些照片作為原告的證物,由法庭書記員做筆錄和驗收保管。

兩天後,邵宜台發現物證被調包。其中照片被換成了一份10頁紙的商董簽名。口供文檔也被做了手腳,謝帆表述出席會議人數的「48」人變成了「47」人;他原先承認的一共48位商董當天出席會議的4頁簽到表的證物,也被換成了只剩下1頁的簽到表!

開庭時,邵宜台曾向法官提出,必須調查改動口供和掉包證詞證物的幕後黑手,因為錄口供當天的參與者,包括被告、法庭書記員、翻譯等人都是被懷疑對象。

對法庭資料動手腳、阻礙司法公正是一項重罪,但此合理要求後來卻不了了之。邵宜台表示,當天錄口供地點是被告方律師高鈐執意限定的。高鈐特意要求那天的口供必須在舊金山的進行,最後選定了在他本人的辦公室。

錄口供午休時,被告律師高鈐突然提出在辦公室要大家一起午餐,書記員與翻譯等人都在一起吃了飯。「我像平時一樣離開沒有聚餐,」邵宜台說,「被告律師邀請原告律師、被告、證人和所有法庭工作人員一起吃飯,這很反常。」

私下收集的商董簽名

邵宜台表示,在法院判決理由書中被提及的「第46號證物」,就是調包者提供的內容。這份調包後的文件,表面上看,是一份中華總會館55名商董中,簽名人數達到半數的證據。原來,這是一份不知道在什麼情況下收集的商董們的簽名文件。

這份文件共有10頁紙,其中5頁是中文原文,另5頁是英文翻譯。每頁紙的底部都是支持這項動議的商董簽名,5張紙一共加起來有33名商董的簽名。

這份證物沒有標註簽名時間,沒有在中華總會館的會議上出示過,也從未出現在會議記錄中出現過。這只是有人想通過私下調包,提供額外的有利於被告的內容。

但是,按照法律規定,私下收集簽名的文件,必須要獲得所有55名成員的自願簽名同意才能生效。所以,「第46號證物」不能做為支持撤旗的證物。

原告律師「渴望的證據」

但是,這份私下收集的簽名文件卻成了原告律師「渴望的證據」。

事情是這樣的。原來,在邵宜台接管本案前的原告律師,不知道為什麼,在提起訴訟前並沒有履行起碼的法定步驟,即向被告方「請求對方更正錯誤事項」(Demand to cease and desist),這也是勝利堂的案子部分沒有勝訴的一大原因。撤旗案也可能會因此原因而敗訴。

說是邵宜台「渴望的證據」,是因為這份私下收集的商董簽名,是投票過後由被告收集的;所以,這些簽名文件作為「第46號證物」,可以構成補足前律師疏漏之誤,免除了法定的「請求對方更正錯誤事項」這一關鍵步驟,使得撤旗案訴訟得以順利進行下去。

最終,「第46號證物」在初審判決理由書和最終判決理由書中,都被法官認為是對原告有利的有效證物。所以,才有7月25日的法庭最後判決:撤旗案原告勝訴。

「掉包者弄巧成拙。」邵宜台說。

文章摘自大紀元新聞網,原文網址:http://admin.epochtimes.com/b5/16/7/28/n8146870.htm

責任編輯:王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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