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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樂陞案懲處 中信銀罰三百萬 限制業務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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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9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莊麗存台灣台北報導)因百尺竿頭收購樂陞股票案在條件成就後卻惡意違約不履行交割,嚴重破壞資本市場正常秩序,金管會19日分別對中信銀及中信證做出處分,停止中國信託銀行公開收購相關信託業務3個月及處300萬元罰鍰、停止中國信託證券財務規劃及諮詢顧問業務3個月。

金管會表示,中國信託證券及中國信託銀行身為專業金融機構,尤應注意落實執行相關規定,並關注投資人權益的保障。

針對百尺竿頭收購樂陞股票案,中信金則發布4點聲明對外澄清,指出這次公開收購作業均依相關規定辦理,已善盡「認識戶」的程序,期盼主管機關及檢調單位儘快調查。

中信金表示,這次樂陞公開收購作業都依相關規定辦理,將會配合相關單位查明事實,期盼主管機關及檢調單位儘速調查,也持續與金管會聯繫討論督促百尺竿頭履約事宜,提供必要資料協助投資人向百尺竿頭求償,保障應賣人權益。

金管會說,中國信託證券擔任百尺竿頭公開收購財務顧問,有未善盡證券商應有專業職責及注意,未嚴謹評估所提供財務顧問服務的對象,未確實確認服務對象的身分、其實質受益人為何及該等受益人與相關人等的關係,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內控規範,因此,對中國信託證券處以停止財務規劃及諮詢顧問業務3個月的處分,並至缺失完成改善為止。

另外,中國信託銀行辦理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股票,並與百尺竿頭訂有股務代理契約,但在評估客戶風險方面,未審慎評估與探究客戶的實際收益人狀況,且客戶審查評估表也未嚴謹確認實際受益人狀況,未符合「認識客戶政策」程序,顯示其內控制度無法有效執行。

金管會說,中國信託銀行也未依《信託業法》第42條第2項,訂定辦理《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的內部控制作業程序,致未能考量應賣人權益保障,核有缺失。

因此,金管會依《信託業法》第57條規定,處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對該銀行辦理公開收購相關的信託業務予以停止3個月的處分,並至缺失完成改善為止。◇

責任編輯: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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