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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掏空 大同林蔚山9億資產遭扣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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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10月20日訊】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涉掏空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日前對他判刑8年,並扣押9億多元資產;林蔚山不服財產被扣押提出抗告,今天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檢方在民國100年10月的起訴認定,林蔚山涉嫌因個人投資的通達國際公司虧損,竟挪用大同資金新台幣10多億元挹注,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起訴林等人。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高院更一審認為林蔚山長年擔任大同公司重要領導幹部,卻為一己之私而恣意挪用公司資產,致大同受有高達13億元的損害,損害大同股東權益並危害投資市場正當運作,因此在今年8月23日將他依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全案經上訴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高院更一審認定林蔚山的犯罪所得為13億5267萬1223元,而通達公司的犯罪所得則為15億6858萬8686元,依刑法規定,分別對林、通達公司諭知沒收。

高院更一審另考量本案犯罪金額龐大,且不動產及上市(櫃)公司股票具有流通性,極易移轉或作處分,如不立即扣押林蔚山的財產,恐讓他有脫產以規避追徵執行之虞,因此裁定扣押林的4筆土地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林蔚山不服財產被扣押提出抗告,並主張資產有無被超額扣押?法院為何不先扣押第三人(即參與人)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

最高法院計算後認定,林蔚山被扣押的四筆土地實價登錄價格為7億1000多萬元,股票的價格則為2億3495萬餘元,林被扣押的資產合計有9億多元,未達原審沒收的13億多元,未超額扣押。

另外,最高法院認為林蔚山及通達公司均為犯罪的受益者,但保全保押並不一定要先扣第三人財產,何況林並未具體指出通達公司有何財產可供扣押,因此認定抗告無理由。(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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